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樓麗瑗 兼訴訟代理人 吳泓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上 訴 人 吳周哲學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複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上 訴 人 莊雯鈞 被上訴人 戴嘉慧 被上訴人 歐秋蓮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許卿鵬 曹慈津 被上訴人 李順發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郭靖瑜 被上訴人 章博穎 被上訴人 李天賞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李新絹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李新鸞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李天爵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李新鶯即李文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 郭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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