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0號
KSHV,107,重上,20,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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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壹壹壹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被上訴人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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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壹壹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