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83號
KSHV,107,上易,383,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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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陳進祥 
上 訴 人 陳瓊慧 
上 訴 人 陳福明 
上 訴 人 陳黃轉修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陳永  
訴訟代理人 李陳珠施
被上訴人  陳洪玉盆

被上訴人  陳志雄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新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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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