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12號
KSHM,109,聲,1612,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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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受 刑 人 馮惠文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惠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惠文前犯肇事逃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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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