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24號
KSHM,109,聲,1524,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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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受 刑 人 吳恭文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恭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恭文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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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