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順義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應予更正為「檢察官張益昌、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 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 務」,漏載「檢察官許月雲」,應予更正為「檢察官張益昌 、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