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611號
KSHM,109,上訴,611,2020102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珉正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1175號)
,提起上訴,嗣於109 年7 月1 日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今再具
狀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 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捨棄 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 第358條第1項、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蘇珉正(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 字第1175號分別判處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 罪、轉讓禁藥 1 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1 罪,其 中販賣第二級毒品9 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幫助 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1 罪部分,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在案 。被告就上開全部罪刑向本院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 日審理中,除就其上訴部分以言詞表示撤回上訴外 ,另當庭簽署撤回上訴聲請書,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撤回上 訴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7 、239 頁),是依上開 規定,被告就上開原審判處之罪刑業已喪失其上訴權,其嗣 於109 年10月6 日再具狀就已喪失上訴權之罪刑,向第三審 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