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23號
TNHV,109,聲,123,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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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正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度上字第22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茲因該事件受命法官對聲請人態度不友善, 對聲請人為無理要求,恐有與原審法官共同幫相對人製作調 查小組報告之嫌,故聲請該受命法官迴避;聲請人為主張及 維護法律上權利,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21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另按交付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 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 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 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 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 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 上300,000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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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