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莊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上訴人 莊峻瑋
訴訟代理人 林炎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