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WANPREEDA CHAINARONG(李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昭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昭榮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 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