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477號
TNHM,109,上易,477,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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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65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23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 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 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丙○○姪兒,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附表一所載時點,在丙○○臺南市○○區○○里○○○00號之0 門前道路,實施公然侮辱(如起訴書附表以粗體字顯示)之 犯行。嗣因丙○○不甘受害提起告訴,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乃係個人經營社 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主觀在精 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難堪或不快,縱使被害人確實因被告之 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客觀上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 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任何言語內容均 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端視被指 述者之內心感受,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又妨害名譽罪既在 保護他人名譽,行為客體之「人」,固不限於指名道姓,但 仍須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如無從知悉行為人所指為何人 ,即無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可言(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06 號解釋參照)。是以所謂行為人所針對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 之人,應就其侮辱之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藉其 內容在客觀上得以知悉所侮辱之對象為特定之人,方足當之 ,不能以行為人或被害人主觀上之認知,作為判斷標準。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代理 人即告訴人之子乙○○所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及譯文、原審10 8年度家護字第9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為其論據。被告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勘驗監 視器所見影像內之人都不是我等語。經查:
(一)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之子乙○○提出監視錄影檔之隨身碟(置 於營偵卷第71頁存放袋),其內有108年6月3日、6月4日及6 月6日影像,前經檢察官勘驗其中6月3日上午8時23分27秒至 8時24分15秒、同日16時57分46秒至17時18分44秒及6月4日2 0時7分1秒至20時21分5秒之監視器影像,勘驗內容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1、2、3所示(見附表一「起訴被告言詞內容欄」 ),依勘驗畫面所見,二只監視器(畫面分別為CH1、CH2) 均裝設在告訴人住處,因被告與告訴人毗鄰而居,CH1畫面 可見告訴人住處左側鄰居即被告住處前及巷道,CH2畫面可 見告訴人住處騎樓、右側鄰居騎樓與巷道(勘驗畫面見營偵 卷第21至33頁)。原審審理時以當庭播放方式,再度勘驗上 開監視錄影檔,勘驗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2、3勘驗紀錄所 示(檔案名稱分別為「00000000-000000」、「0603」、「0 604」,見原審卷第55至63頁),即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2



、3所示言詞時,告訴人均未出現,亦無被告與告訴人間之 任何對話,此據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勘驗審理時就附表一編號 1、2、3所示勘驗結果各為附表一備註欄之說明,並陳稱: 勘驗紀錄中沒有出現告訴人,附表一編號1之時間告訴人是 在自己家的客廳,附表一編號3之時間告訴人是在自己家樓 上房間等語(見原審卷第50至52頁)。原審另勘驗裝設在告 訴人住處內之監視器(即CH3畫面),畫面時間(西元)201 9/06/03 08:20:05,畫面顯示告訴人在自己住家客廳內,沒 有說話,為告訴代理人所肯認(見原審卷第51-52頁)。則 被告為附表一所示各該言行時(即CH1、CH2畫面所見),告 訴人既然均未在現場監視器拍攝範圍(即雙方住處前及巷道 之公共場所),未與被告有任何對話,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告 訴人與被告間有何眼神或言語接觸,而被告係在自己家門前 及巷道上口出穢語,但並未指名道姓,自客觀觀察,依一般 人之認知,實無任何相關特徵可連結或推知被告所為如附表 一所示言行係針對告訴人,自難據此認定被告有何妨害告訴 人名譽之情事。至告訴人於原審理時雖具結證稱:附表一編 號1之時間,伊在「亭仔腳」(台語),附表一編號2之時間 ,伊正要騎腳踏車出門,附表一編號3之時間,伊在住處二 樓陽台洗地板等語(見原審卷第87至90頁),然經原審勘驗 監視影像結果,附表一編號1、2、3影像內均未見告訴人在 場,則告訴人之證言無法證明被告口出穢語之對象為告訴人 。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勘驗監視錄影畫面所見之人非伊 云云。惟查,告訴人與被告為四親等旁系姻親關係,告訴代 理人與被告為堂兄弟,兩家毗鄰而居,業據告訴代理人乙○○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在卷(見營偵卷第13頁),並有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與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參(附於本院卷)。且由 原審及本院勘驗上開監視錄影檔(本院勘驗筆錄暨列印畫面 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第87至107頁),畫面所見之人顯為 被告。參酌告訴代理人於原審陳述附表一編號2勘驗畫面所 見著黃色上衣之女子係伊大伯母等語時,被告亦陳述該女子 「是大伯的老婆」(見原審卷第43頁)。且被告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爭點整理時,就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與告訴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㈡被告有於 起訴書所載之地點,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為起訴書附 表所示之言詞及原審106年6月22日勘驗紀錄及本院109年9月 22日準備程序勘驗所見之言行等情,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堪認被告確有為附表一編號1、2、 3之言行無訛,其於本院否認為行為人,要係事後避重就輕



之詞,不足採信。
(三)至於起訴所援引之證據即原審核發之108年度家護字第980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告訴代理人乙○○係代理其父高○○及其母即 告訴人丙○○聲請保護令,所主張之事實為相對人即被告於10 8年6月3日、6月4日、6月6日,在告訴人住處門口辱罵高榮 文與告訴人等情,因高○○罹患重大傷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其三親等以內之 血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原審法院因而核准乙○○代 理高○○聲請保護令,並於主文記載「相對人(指被告甲○○) 不得對被害人高○○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 不得對被害人高○○為騷擾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為壹年」,另就乙○○為被害人丙○○聲請保護令部分,則以不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而駁回聲請,被告就 准許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 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被告提起再抗告,原審法院以其再抗 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通常保護 令歷審案卷查閱無訛。因此,上開保護令並未認定告訴人丙 ○○為被害人,且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家 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與刑法公然侮辱罪處 罰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事訴訟法採行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有 別,被告所為縱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指之精神上 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同條第4款對告訴人之打擾、嘲弄 或辱罵之言語或動作等騷擾行為,未必即構成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自不能以原審109年度家護字第980號 裁定核准告訴代理人乙○○為其父高○○聲請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遽為被告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罪之證明。  
五、檢察官上訴暨補充理由意旨雖以:勘驗監視器畫面於附表一 編號1、2所見,被告口出穢語時,分別以左手指著告訴人住 處及被告住家前盆栽,附表一編號2可見告訴人丈夫及夫嫂 坐在屋前,而被告與告訴人住家中間即隔著盆栽,盆栽後即 坐著告訴人家人。被告為附表一編號3之穢語時,告訴人在 住處2樓陽台洗地板,此由畫面上方中間偏左處有細細水柱 頻繁落下之情形可證。又告訴人與被告住○○○○○區○○○00號至 41號之6及對面48之3等多戶民宅均為雙方之親戚,對於告訴 人與被告間有嫌隙,平日相處不睦等情均知之甚詳,被告於 公共場所大聲辱罵,由其內容、時間、地點,客觀地予以觀 察,附近鄰居均可自其內容得知被告辱罵之對象為告訴人, 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嚴重貶損,客觀上顯已達「一般人藉此 內容即得以知悉被妨害對象」之判斷標準等情,固非無見。



惟查:
(一)對於檢察官上訴指摘上述勘驗所見部分(見附表一即原審判 決附表編號1之①、②,編號2之⑥、⑧、㉘及編號3之①、②、③) ,本院再度勘驗,勘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論述如 下:
 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被告固然有以左手指畫面左側下方告訴人住處方向,並說「 那隻…給我出來,你給我出來啊,你給我出來啊」,但被告 當時是站在自己家門前巷道上(見本院卷第87頁列印畫面) ,僅為瞬間的手勢,隨即走入自己家,客觀上難以推知係針 對何人或何事物。
 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僅聽聞被告住家內有碰撞聲及被告與一名女子的對話,畫面 未見任何人(見本院卷第89頁列印畫面),被告與該名女子 均有口出三字經穢語,告訴代理人於原審陳述該名與被告對 話之女子為被告之母(見附表一備註欄,原審卷第49、50頁 ),客觀上僅得以推知被告在自己住處內與其母親互為附表 二編號2之對話,難以判斷與告訴人有何關聯。 ⒊附表二編號3、4部分
  附表二編號3被告係在自己家門前徘徊,被告住處隔著巷道 ,對面住家前坐著另一個人,告訴人住處前則坐著穿著黃色 上方之女子(即大伯母)與穿著藍色上衣之告訴人配偶高榮 文,被告亦有瞬間舉起左手對著告訴人與被告住家間之盆栽 方向指了一下的動作。附表二編號4被告係站立在其住家前 卡其桌前,因盆栽遮蔽視線,無法看清被告當時在作何事( 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列印畫面),僅聽聞其言語。依告訴代 理人於原審陳述,附表二編號3、4所為言語之男2、男1、男 3,均是被告(見原審卷第45頁),但依勘驗所見附表二編 號3、4被告言語內容,比較像在自言自語,不知所云,除附 表二編號3被告之母曾回應「好了啦」之外,被告未與任何 人對話,即使在場之大伯母、高○○及坐在巷道對面的鄰居, 均無動於衷,無何反應,客觀上難以判斷被告之言行與告訴 人有何關聯。
 ⒋附表二編號5部分
  被告手持二個垃圾空桶自告訴人住處前巷道走回自己家,將 垃圾空桶放置在家門前,隨即走進家門,原坐在巷道對面的 鄰居已離去,大伯母與高○○仍坐在告訴人住家前,被告住家 前坐著一名身著淺衣之女子(見本院卷第97、99頁列印畫面 ),據告訴代理人於原審陳述,該淺衣女子為被告之母(見 原審卷第47頁),依附表二編號5被告之言語「倒垃圾,倒



垃圾」、「從小開始做賊做到大還在做,大家都在做賊不知 在說啥…」,亦比較像是自言自語,不知所云,又所述「為 什麼…,門口那麼大呢?要噴水呢?為什麼勒?」,但勘驗 影像畫面中並未見到有何噴水情事,此部分亦像是不知所云 ,難以判斷與告訴人之關聯性。
 ⒌附表二編號6部分
  被告自家中走出,在門前走動後走回住家,口出「幹你祖媽 」穢言,其後再走出住家,在住家庭院以手機朝向告訴人住 處一瞬間,旋即走至家門前巷道,右手拿著手機朝向告訴人 住處一會兒,再走回住處,嗣站在住處前滑手機(見本院卷 第103至107頁列印畫面),並陳述「放尿逆啦,噴三小,噴 三小,放你娘,幹,雞掰」等穢語,客觀上亦難以認定係針 對告訴人,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當時告訴人在住處二樓陽台 洗地板,勘驗畫面上方中間偏左處有細細水柱頻繁落下,可 證被告侮辱言語係針對告訴人,惟細觀勘驗畫面中間偏左處 雖隱約可見有像細細落下的水柱(見本院卷第101頁列印放 大之畫面),但該「水柱」落下處係被告住處對面的房屋, 並非與被告住處毗鄰的告訴人住處,勘驗影像未見告訴人住 處前有何水柱落下,難以認定當時告訴人在住處二樓陽台洗 地板,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此部分言行係針對告訴人。(二)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 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 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本件縱如告訴人所言,告 訴人與被告毗鄰之住戶多係雙方親戚,知悉告訴人與被告間 有嫌隙,平日相處不睦等情,然依原審與本院勘驗所見如附 表一、二被告之言行,依一般人之認知,為客觀之觀察,尚 難以連結或推知係針對告訴人,不足以達到一般人藉此即得 以知悉被告辱罵之對象係告訴人之程度。
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於住處前之公共場所,為如附表一、二所 示不堪之言行,但並未指名道姓,告訴人亦未在現場有所回 應或爭執,依一般人之認知,為客觀的觀察,尚難認定皆係 針對告訴人為之,縱然使告訴人主觀上感到難堪或不快,不 足以證明有使告訴人之名譽受到不當詆毀之程度。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告訴 人之犯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被告犯罪既然不能證明,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 法,均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昆廷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一(即原審判決附表) 編號 起訴行為時間 起訴被告言詞內容 本院勘驗結果 備註(勘驗紀錄即附件) 1 108年6月3日上午8時23分27秒至同日8時24分15秒 給我出來~你給我出來啊你給我出來啊幹你娘得內傷臭雞巴哩車停在門口也在(泉)水真正活了(仙阿)活了(仙阿) ㈠名稱「00000000-000000」之檔案:以下自108年6月3日上午8時23分27秒至同日8時24分16秒止,就CH1監視器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錄影畫面之右下方顯示之時間) ①8:23:26至8:23:43:畫面中穿迷彩短袖上衣、淺色短褲之男子(下稱「A男」)走至畫面左側上方之住家前(下稱「甲屋」),以左手指著畫面左側下方之住家(下稱「乙屋」)一下並說「那隻...給我出來,你給我出來啊,你給我出來啊。」,一個女子的聲音回道「....不要來了啦。」,A男走進甲屋內。 ②8:23:50至8:24:16甲屋內傳出物品碰撞後,A男咳嗽二聲後與一名女子為下列對話:A男:幹你娘得內傷,臭雞巴耶。女 :幹你娘,你會得內傷,你以後來..就對了。A男:車停在門口也給我噴水,真正活到膩了,活到膩了。 (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勘驗結果㈠之檔案中,畫面中所穿迷彩短袖上衣、淺色短褲的男子(A男)是何人?(提示監視器畫面)告訴代理人答:甲○○。(法官問:畫面中所標示之甲屋是何人住處?)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家。(法官問:乙屋是何人住處?)告訴代理人答:告訴人丙○○家。(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8:23:50至8:24:16之A男是否是被告?)告訴代理人答:是。(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8:23:50至8:24:16之女子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這個我不知道。(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㈠②之「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㈠①有一女子聲音說「不要來了啦」,該女子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 2 108年6月3日下午4時57分46秒至同日5時18分44秒 拿石頭(尬我老北丟)嗆三小(尬老北丟)老北那天不摘拉用石頭丟衝三小秋著罵秋嗎秋嗎石頭(丟)雞掰洞也拉(丟)黑白(丟)拉坐在那傻子傻子拿石頭黑白(丟)嗆三小嗆三小車停在門口噴三小水停在蝦也在噴後壁叫你(兒子)噴三小水足秋膩拉嘜見笑無要跟伊共話應蝦密話嘜見笑做賊膩拉幹做三小賊做賊娘拉是賣加人做三小母自己當賊沒人抓到膩拉取一個ㄤ沒(本事)就在那邊臭幹譙幹你娘勒譙阿拉沒才調(本事)就搬搬走嘜(效)辦離婚這簡單的問題也不會每天大聲三小...大聲三小七早八早攏不用睡膩拉開槓嗎盡量大聲人開新車就講人足(搖擺)開新車講人足(搖擺)出家蝦出家蝦也當衝三放尿放尿黑白蒜黑白蒜在贏前也拉蒜你家門口不會蒜跑去瞎蒜天兵天將看你的懶較有多大支賣走賣走拿一支竹阿說要摃瘋狗摃瘋狗給你看哩幹摃給你看不敢出聲蝦不敢出聲拉來來來精嘜在這槓看嘜看有爽無等一下ㄋ等機會等機會等一天等真正有一天全部人等哩拉有仇報仇做一些不對的事娘甘納也會做那些又沒錢請你自己的清一清就好我回去跟你爸爸媽媽說,我用臉書幫你po太好心不是好心網路有好多只是沒有人去申訴很尖內 戳落不知道會著麼樣走路都沒聲渣?在那邊念里長,里長罵一罵而已只會巴結巴結而已 後面看一看而已聽摃打過人打過人足厲害工時蝦咪人時麼人你足等哩看你足準備等里看準備等哩看等哩看餵食麼要做賊哩餵食麼要做賊哩餵食麼足一勒賊哩餵食麼車停在門口愛蝦噴哩愛噴水哩餵食麼哩餵食麼哩足慢慢等一步一腳印要死的做你來 ㈡名稱「0603」之檔案部分: ⒈檔案全長22分48秒,檔案內容非連續畫面,係數個時間區段剪輯而成,影片中之聲音與人物動作未同步,影片不時有雜音出現致對話無法辨識。檔案內容分為左右二個錄影畫面,左右畫面顯示之時間相差一秒,左邊之畫面係拍攝住家門口之情形,右邊之畫面告訴人住家內往外拍攝。 ⒉以下自108年6月3日下午4時57分46秒起至同日5時18分44秒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一名著黃色短袖上衣之女子坐在「乙屋」門口,一名著藍色短袖上衣之男子坐在「乙屋」內,影片中有數名男子之聲音,無法辨識為何人所說,以下以「男1、2...」表示,數名住戶間之聊天內容不列出。(對話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所列時間均為左邊錄影畫面之右下方顯示之時間) ①16:57:46至16:57:58:A男自該「乙屋」門口經過,看著「乙屋」內一會後走入「甲屋」,未見A男開口說話,影片內有3人對話之聲音:女:欸,你是又在怎樣阿?男1:拿石頭對我老北丟是在嗆三小。女 :殺毀啦。男2:尬老北丟啦。老北那天...。女 :昨...。男1:知道啦,用石頭丟。 ②16:58:03至16:58:27:A男走出「甲屋」,站在門前卡其色桌子(下稱「卡其桌」)前,身影被「乙屋」門前盆栽遮住。對話如下:男1:是衝三小,秋條嘛。 ③16:58:28至16:58:38:A男站在卡其桌前;一名穿淺色上衣之女子(下稱「淺衣女子」走出「甲屋」站在門前一會走進「甲屋」;住戶聊天。 ③16:58:39至16:58:40:A男在門前繞了一圈後進入「甲屋」。對話如下:男1:你娘勒,秋嘛,用石頭,秋嘛...。 ④16:58:44至16:59:08:住戶聊天,淺衣女子拿著椅子走出「甲屋」坐在門前,身影被「乙屋」門前盆栽遮住。 ⑤16:59:09至16:59:14:對話如下:男1:真會丟,雞掰洞也要丟嗎。(16:59:10)女 :丟你嗎?男1:對老北丟啦。 ⑥16:59:15至16:59:54: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卡其桌前站立一會後走進「甲屋」,又走出「甲屋」站在門前,以左手對著盆栽方向指了一下後,走至卡其桌前動作。對話如下:男2:那樣怎樣?男1:坐在那。男3:傻兒子,傻兒子,拿石頭亂丟。男1:嗆三小,嗆三小。車停在門口噴三小水啦。女 :好啦。男1:停在這也在噴,後面叫你兒子噴三小水啦,很秋逆啦。 ⑦16:59:55至17:00:00:無音訊。 ⑧17:00:14至17:00:20:A男站在卡其桌前動作,淺衣女子坐在門前。對話如下:男1:不要臉(17:00:14),不要跟你說話,應什麼話阿,不要臉(17:00:16)。男1:做賊逆啦,幹,做什麼...,做三小賊啦,做賊而且啦,什麼幹衝殺小。不就自己當賊,沒人抓到逆啦。男1:娶一個..,沒本事就在那邊策幹譙啦,譙你娘勒譙(17:01:14),如果沒本事就搬走啦,不會辦離婚嗎?這麼簡單的問題也不會,每天不知道在大聲三小,大聲三小,七早八早都不用睡嗎?抬槓嘛,盡量大聲嘛。男1:人開新車,開...新車說人家很搖擺,哦,開新車講人很搖擺。女:..啦。男1:尬勒(音譯),路尬黑(音譯),可以幹啥。 ⑨17:02:20至17:02:54:住戶聊天。 ⑩17:02:55至17:03:20:對話如下:男1:以前..放尿隨便灑、隨便灑,也在埕裡灑,你家門口不會尿嗎?跑去那尿,大廟埕天兵天將看嗎?看你的懶較多大粗嗎?還會..水在那邊放嗎,放的很爽。 ⑪17:03:30至17:03:37:住戶聊天。 ⑫17:03:38至17:03:45:對話如下:男1:不會走,不會走,拿一支竹子說要打瘋狗,打瘋狗給你看欸,幹(17:03:42),打給你看欸。 ⑬17:03:38至17:04:08:A男走入「甲屋」,對話如下:男1:...不敢出聲,那個不敢出聲啦。男2:啥啦。男1:來來來,現在在這再看看,看有沒有爽。 ⑭17:04:10至17:04:34:A男走出左側住家,在門口卡其桌前站立一會後,經過「甲屋」門前。男1「等一下捏,等機會,等機會啦,等一天,等真正有一天。」,A男走向畫面右側畫面之右上角處右轉彎腰,離開畫面。 ⑮17:04:34至17:05:00:對話如下:男1:全部會等,全部會等啦。女:...。男1:有的報仇...。 ⑯17:04:57至17:05:58:A男身影再次於右邊畫面之右上角出現,自右上方慢慢走回「甲屋」卡其桌前,站立一會後走入「甲屋」,又走出「甲屋」,在「甲屋」前走動後再次走入「甲屋」。對話如下:男1:只做一些不對的事情而已,敢做那些而已。男1:人家又沒錢僱你阿,那些垃圾不用幫他丟啦,自己的丟一丟就好了啦,我我回去跟你爸爸媽媽說,我用臉書幫你po,說人家都叫你倒,都沒有給你錢,太好心不是好心啦,網路很多種啦,沒有人去申訴而已啦。男1:很尖耶,插下去不知道會怎樣。男1:走路都沒聲。 ⑰17:06:09至17:06:18:住戶聊天。 ⑱17:06:09至17:07:08:A男走出「甲屋」在卡其桌動作後走入「甲屋」,淺衣女子坐在「甲屋」門前。對話如下:男1:查某在那邊念里長,里長怎樣,在那邊罵一罵而已,給你巴結給你巴結,阿,...,前面看這樣,後面也看人這樣,圈啥,圈啥,唉,不知道在圈啥。整個村莊都不知道他的為人啦,做什麼..,不是曾打過人嗎?聽說曾打過人,不知道全村莊的人知不知道,打過人,很厲害耶,打過人耶,被打的不知道還活著嗎?還活著嗎?還有在世間嗎? ⑲17:07:16至17:07:46:淺衣女子坐在「甲屋」前,A 男在「甲屋」內。對話如下:男1:不知道對我老北丟幾次啦,對我老北嗆啦,不就很會教嗎?嗆啦,丟啦,做不對的事情嘛,..是對的就對了啦,說什麼人,什麼人在做天在看,你就準備等著看啦,大家就準備等著看啦,唉,大家就準備等著看啦。 ⑳17:07:47至17:07:30:A男走出「甲屋」。對話如下:男1:等著看啦。..會買屋啦,看要買什麼屋啦,買漂亮一點的啦,看你住啦,你就住啦,可以買你就買幾間啦,買啦,靜靜的住啦,買啦,靜靜的住。靜靜的住啦。 ㉑17:08:31至17:08:33:住戶聊天,聊天之友人騎車離開。 ㉒17:08:33至17:08:48:A男在卡其桌工作後,走至門前看著卡其桌一會走入「甲屋」,淺衣女子坐在「甲屋」前。對話如下:男1:如果不敢住,一個是鬼屋....,靜靜住啦。 ㉓17:08:49至17:08:56:住戶討論垃圾車事宜。 ㉔17:08:56至17:09:01:A男走出「甲屋」,碰了碰卡其桌後又走入「甲屋」。男1:來載一些垃圾, ㉕17:09:55至17:10:00:無聲音。 ㉖17:10:45至17:10:54:住戶聊天。 ㉗17:11:01至17:11:43:A男拿著垃圾桶走出「甲屋」,走向右邊畫面右上角蹲在角落動作一會後,自右上角離開畫面。對話如下:男1:...坐公,...住在麻豆啦,寄在麻豆啦,...,有夠麻煩。 ㉘17:12:40至17:14:13:一個身影在右邊畫面右上角動作一會,該身影起身係A男,A男手持垃圾桶自右邊畫面右上角走回「甲屋」。對話如下:男1:等一下捏又等一下捏,等一下捏,倒垃圾倒垃圾。男1:從小開始做賊做到大還在做,大家都做賊不知在說啥。...,都不敢說,...,在做賊捏,你要做賊捏,為什麼你喜歡做賊捏,為什麼..門口要那麼大呢?要噴水呢?為什麼勒?為什麼勒,那樣就都裝惦惦,這樣慢慢等,慢慢等。 ㉙17:15:32至17:17:09:A男走出「甲屋」裝垃圾袋後走回「甲屋」一會又走出「甲屋」,在「甲屋」門前繞一圈後走向右邊畫面右上角繞一圈又走回「甲屋」,在門口走動一會走入「甲屋」;淺衣女子坐在「甲屋」門前。對話如下:男1:..用,聽人說,聽懂就好,我阿公說他兒子最大的..。女:好啦..。男1:查某沒放到,全部都..,這個查某沒放到,整個村莊...,這都沒放,旁邊2家都沒拜就對了,都沒拜到。男1:有的罵一罵不敢罵了啦,我現在就在這等啦,阿..幾點了..有嗎?垃圾車要來了嗎?女:5點15分了啦。男1:15分而已逆。 ㉚17:17:20至17:17:32:淺衣女子坐在「甲屋」門前。對話如下:男1:...對我老北丟耶,我老北丟耶,丟耶,前面的玻璃都丟破耶。 ㉛17:17:33至17:18:03:A男走出「甲屋」在卡其桌下放置物品後走回「甲屋」,淺衣女子坐在「甲屋」門前。對話如下:男1:丟耶,...。男1:靜靜的看,...,有人變瘋子,不就痴呆、瘋子。 ㉜17:18:15至17:18:25:住戶聊天。 ㉝17:18:38至17:18:44:A男走出「甲屋」走向右邊畫面右上角。對話如下:男1:一步一腳印,要死的做你來。 (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一頁㈡該黃色短袖上衣女子是誰?)告訴代理人答:我的大伯母。(法官問:是否也是被告大伯母?)告訴代理人答:對。(法官問:該畫面中有一穿著藍色短袖上衣的男子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告訴人丙○○的丈夫,就是我父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①16:57:46至16:57:58該「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伯母,是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①16:57:46至16:57:58該「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是被告甲○○。(法官問:該「男2」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也是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②「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也是被告。(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③「淺衣女子」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③、⑤「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都是被告。(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二頁⑤「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三頁最上方「男1」、「男2」、「男3」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都是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三頁最上方⑥之「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三頁最上方⑧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三頁最上方⑧之「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三頁⑩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四頁⑫、⑬、⑮、 ⑯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四頁⑬之「男2」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五頁⑱、⑲、⑳、 ㉒、㉔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六頁㉗至㉙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六頁㉙之「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七頁㉚、㉛、㉝之「男1」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 3 108年6月4日晚間8時7分1秒至同日晚間8時21分5秒 幹你祖罵放尿膩拉(噴)三小(噴)三人放尿幹你娘雞掰噴水內噴噴噴這愛噴站在外面緊進去拉故意阿噴~你噴噴雞掰貳拉狗阿鼎高噴噴雞拜你啦車停在門口黑白噴幹你娘雞掰生咖蝦拿石頭跟老北丟哩衝三小衝三小拿一隻竹子說要摃瘋狗我舉在地上你說要摃瘋狗你娘哩我摃瘋狗給你看衝三小摃你娘雞掰摃瘋狗給象看頭殼有問題膩拉噴三小幹你娘雞掰老雞掰天腳下都雞掰膩拉是討客兄討不夠膩啦你ㄤ無法度討客兄膩啦討客兄膩拉幹你祖罵破麻潑水的那個人都無敗著啦你娘雞掰雜模這會罵罵三小垃圾足會罵膩拉裝監視器咖人做賊依巷米(件)也賣偷拿笑死人賣見效郎不要跟一講話也要跟人共化話嚕嘜見笑郎出山大家攏站在蝦拜乾那伊坐在瞎賣見笑真厲害郎無佳益你拜不夠格拉拜三小乾那 A 會片雞敗給人看娘衝三小 ㈢名稱「0604」之檔案部分:檔案全長19分17秒,畫面係拍攝住家門口之情形,檔案時間自2019/06/04 20:07:00起至同日20 :21:05止,以下就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如下:(對話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所列時間均為錄影畫面之右下方顯示之時間)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 ①20:07:00至20:07:09: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走動後走進門內。對話如下:男:「幹你祖母」。 ②20:07:36至20:08:11:A男走出「甲屋」,雙手橫持手機朝向「乙屋」方向一會,走至門前道路上,將手機拿在右手對著「乙屋」方向一會走入「甲屋」。 ③20:08:25至20:08:49:A男站在「甲屋」門前滑手機。對話如下:男:放尿逆啦。噴三小,噴三小,放你娘,幹,雞掰。 ④20:09:55至20:10:00:畫面無聲音。 ⑤20:10:19至20:12:46:A男「甲屋」前使用手機、走動、站立後走入「甲屋」;一名著白衣之女子走出「甲屋」在門前走一圈後進入「甲屋」。對話如下:男:噴水捏。你娘,噴噴噴,你娘勒噴,你看濕搭搭,外面..,現在沒有了啦,緊進去了啦。男:故意阿,噴,你噴,噴雞掰逆啦。 ⑥20:13:12至20:16:34: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走動後走進「甲屋」對話如下:男:狗母喔,. . 再噴,狗喔,繼續噴,你臭雞掰逆啦(20:13:21),車停在門口亂噴,幹你娘雞掰(20 : 13:25)。男:生那個拿石頭丟我老北,你在衝三小,衝三小,拿一隻竹子說要打瘋狗,我拿在地上你說要打瘋狗,你娘哩(20:14:23),我打瘋狗給你看耶,打..衝三小,打你娘雞掰啦(20:14:28),打瘋狗,給誰看,頭殼有問題逆啦,不知道在噴三小,...逆啦,幹你娘雞掰(20:14:52),幹那麼激動逆啦,噴逆啦,現在是要怎樣,噴到整個逆啦,老雞掰(20:15:02),天下都雞掰膩拉(20:15:04),還是討客兄討不夠逆啦(20:15:05),你尪無法度討客兄逆啦(20:15:08),你..討客兄逆啦(20:15:10),幹你祖罵(20:15:14),破麻(20:15:17)。我..打你兒子阿。不在啦,那個人都沒看到啦,你娘機掰。女:你管人家哦。男:查埔很會罵逆啦,罵三小垃圾啦,很會罵...。裝監視器跟人做賊,一點東西也要偷拿,笑死人,不要臉(20:16:22)人家不要跟他講話,也要跟人說話,更不要臉(20:16:25)。 ⑦20:17:18至20:17:42: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走動,又走進「甲屋」。 ⑧20:19:50至20:19:54: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走動。對話如下:男:不要臉(20:19:51)。 ⑨20:19:55至20:19:59:影片無聲音 ⑩於20:19:59後影片時間跳至20:15:00,影片重複20:15:00至20:19:59。 ⑪20:20:08至20:21:05:A男站在「甲屋」門前。對話如下:男:人家出山,大家都站在那拜,就他坐在那,不要臉(20:20:12)。男:出來啦,老北...,真厲害,人家老北還要你拜,不夠格啦,拜三小,拜完在那攤雞掰給人看(20:21:01),衝三小。 (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七頁㈢⑤之穿著白衣女子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八頁⑥之「男」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法官問:勘驗紀錄第八頁⑥之「女」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母親。(法官問:勘驗紀錄第九頁⑪之「男」是何人?)告訴代理人答:被告甲○○。
附表二 編號 勘驗時間 勘驗內容 備註 1 108年06月03日上午08時23分26秒至108年06月03日上午08時23分43秒 畫面中穿迷彩短袖上衣、淺色短褲之男子(下稱「A男」)走至畫面左側上方之住家前(下稱「甲屋」),以左手指著畫面左側下方之住家(下稱「乙屋」)一下並說「那隻...給我出來,你給我出來啊,你給我出來啊。」,一個女子的聲音回道「....不要來了啦。」,A男走進甲屋內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1①部分 就108年06月03日08時23分29秒截圖(圖1,見本院卷87頁) 2 108年06月03日上午08時23分58秒至108年06月03日上午08時24分16秒 甲屋內出物品碰撞後,A男咳嗽二聲後與一名女子為下列對話:A男:幹你娘得內,臭雞巴耶。女:幹你娘,你會得內,你以後來..就對了。A男:車停在門口也給我噴水,真正活到膩了,活到膩了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1②部分 就108年06月03日8時24分10秒截圖(圖2,見本院卷第89頁) 3 108年06月03日下午16時59分15秒至108年06月03日下午16時59分54秒 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卡其桌前站立一會後走進「甲屋」,又走出「甲屋」站在門前,以左手對著盆栽方向指了一下後,走至卡其桌前動作。同時對話如下:男2:那樣怎樣?男1:坐在那。男3:傻兒子,傻兒子,拿石頭亂丟。水啦。女:好啦。男1:停在這也在噴,後面叫你兒子噴三小水啦,很秋逆啦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2⑥部分 就108年06月03日16時59分39秒截圖(圖3,見本院卷第91頁) 就108 年06月03日16時59分41秒截圖(圖4,見本院卷第93頁) 4 108年06月03日下午17時00分14秒至108年06月03日下午17時01分00秒 男站在卡其桌前動作,黃色上衣女子坐在乙屋門前。同時對話如下:男1:不要臉(17:00:14),不要跟你說話,應什麼話阿,不要臉(17:00:16)。男1:做賊逆啦,幹,做什麼,…,做三小賊啦,做賊而且啦,什麼幹衝殺小。不就自己當賊,沒人抓到逆啦。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2⑧部分 就108年06月03日17時00分31秒截圖(圖5,見本院卷第95頁) 5 108年06月03日下午17時12分40秒至108年06月03日下午17時14分13秒 一個身影在右邊畫面右上角動作一會,該身影起身係A男,A男手持垃圾桶自右邊畫面右上角走回「甲屋」。對話如下:男1:等一下捏又等一下捏,等一下捏,倒垃圾倒垃圾男1:從小開始做賊做到大還在做,大家都做賊不知在說啥。...,都不敢說,...,在做賊捏,你要做賊捏,為什麼你喜歡做賊捏,為什麼..門口要那麼大呢?要噴水呢?為什麼勒?為什麼勒,那樣就都裝惦惦,這樣慢慢等,慢慢等。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2㉘部分 就108 年06月03日17時14分03秒截圖(圖6,見本院卷第97頁) 就108年06月03日17時14分05秒截圖(圖7,見本院卷第99頁) 6 108年06月04日下午20時07分00秒至108年06月04日下午20時09分55秒 20:07:00至20:07:09:A男走出「甲屋」,在門前走動後走進門內對話如下:男:「幹你祖母」。20:07:36至20:08:11:A男走出「甲屋」,雙手橫持手機朝向「乙屋」方向一會,走至門前道路上,將手機拿在右手對著「乙屋」方向一會走入「甲屋」。20:08:25至20:08:49:A男站在「甲屋」門前滑手機。對話如下:男:放尿逆啦。噴三小,噴三小,放你娘,幹,雞掰。 原審判決附表即附表一編號3 ①②③部分 就108 年06月04日20時07分18秒截圖(圖8,見本院卷第101頁) 就108年06月04日20時07分49秒截圖(圖9,見本院卷第103頁) 就108年06月04日20時08分09秒截圖(圖10,見本院卷第105頁) 就108 年06月04日20時08分42秒截圖(圖11,見本院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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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