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得利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
度易字第553 號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45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徐銘夆之犯罪不能證明,諭知 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 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略以:被告徐銘夆於偵查時已坦承委請陳宏隆 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並通知告訴人張春利,促其放棄索討欠 債之事實不諱,並有卷附通話譯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13 號民事裁定及案外人洪嘉發與被告共同出 具之款項借用證可憑。陳宏隆復證稱:「上開通話內容我未 加油添醋」、被告亦坦承:「這些話是我麻煩陳宏隆轉達給 張春利的沒有錯」。另告訴人張春利與被告和解後,於審理 時所為有利被告證述,應係迴護之詞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提示「告訴狀譯文」時,雖曾供 稱:「這些話是我麻煩陳宏隆轉達給張春利的沒有錯」,並 表示有請陳宏隆叫張春利自己向洪嘉發追討債務,不要找被 告追討等語。然查:
1.被告另又供稱:「(洪嘉發的債務你有做保證人,依法張春 利可要求你履行保證人債務,是否知道?)知道,因為她經 營地下錢莊,我付了很多利息,我等一下馬上具狀對她提出 告訴,回去再把50萬元及5 萬元債務的經過以書狀補呈。( 是否知道你要陳宏隆這樣講,告訴人會害怕?)我不知道, 我覺得我並沒有恐嚇她。(是否承認恐嚇得利罪?)不承認 。(有沒有其他陳述?)告訴人在外面很兇惡,在地檢署就 裝可憐」(核交卷第50-51 頁)。
2.於原審準備程序復供稱:「張春利扭曲事實,我才是被害人 ,她經營地下錢莊,我有向地檢署提告重利…。陳宏隆是幫 我轉達那些話,但我沒有提到要押人或打人,只提到張春利 有帶人到我工作的地方恐嚇我,當下我有跟張春利說我要報
警,告她重利罪。(你叫陳宏隆轉達張春利什麼話?)張春 利要討5 萬元,我說我已經讓她賺很多錢,當時張春利說洪 嘉發既然是你朋友,你就做連帶保證人,我不會針對你催討 。張春利也有放款給洪嘉發的弟弟,後來找不到人,張春利 傳他們二人的身分證給我叫我找,並向我要錢。我透過陳宏 隆講的沒有惡意,也沒有要押她或打她。…放棄討債是張春 利自己講的,不是我跟她講的,我沒有說不還她這筆錢。… 告訴人所提供之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我沒有聽過,內容不清 楚」各等語(原審卷第27-28 頁)。
3.參以告訴人張春利於本件案發前確實有貸與被告金錢,賺取 顯不相當之重利,並派人追討債務之情形,而經判處罪刑確 定,有原審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864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考( 原審卷第105-109 頁)。足徵被告確實因張春利之不法重利 犯行而受有金錢損失,並與之有債權債務糾紛,因而委託陳 宏隆找張春利商談,顯與一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 財或取得不法利益之情形有別。且被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對於張春利與陳宏隆之通話譯文,並未詳細閱 覽或全盤瞭解,自難僅憑上開偵查中之簡要供述,即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
㈡原判決附表編號2 至4 疑似恐嚇言詞,係陳宏隆與告訴人商 談時,出於自己意思所為之對話內容,並非被告要求陳宏隆 轉達;編號1 、5 所示內容,則係告訴人要求被告負擔洪嘉 發積欠5 萬元債務之保證責任,經陳宏隆轉述或被告工廠內 師傅介入而尋求解決之對話,並非以將來惡害相通知,使人 心生畏怖之恐嚇言詞等情,亦經原審法院引述陳宏隆、張春 利之證詞,詳細說明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欄編號五㈡ 、㈢)。且張春利在原審之證詞,與證人陳宏隆所述及被告 之辯解大致相符,並無證據證明有何故意迴護被告之情事。 檢察官僅取擷取被告或證人部分話語,隨意指摘原判決不當 ,實屬斷章取義。至於洪嘉發與被告共同出具之款項借用證 ,及原審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13 號本票許可強制執裁定 ,則僅能證明當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及告訴人依票據法 第123 條向本票發票人洪嘉發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 可強制執行之求償行為,並不能據此證明被告有何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意圖,以恐嚇手段迫使張春利放棄求償權,或取得 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
四、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 ,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恐嚇得利 犯行,自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檢察官執前揭情詞提起上 訴,並未舉出具體之新事證為據,僅憑已見為與原審不同之 認定,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核屬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提起上訴,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53號公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夆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1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銘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銘夆先前向告訴人張春利借款新台幣 (下同)11萬元,並於洪嘉發向告訴人借貸5 萬元時擔任連 帶保證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恐嚇得利 之犯意,委由友人陳宏隆(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晚上9 時11分許,在行車途經雲林 縣或彰化縣某處時,使用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予當時在嘉 義市西區海口寮路住處之告訴人,以台語對告訴人轉達如附 表所示之恐嚇言詞,藉此要求告訴人放棄向被告追討上開11 萬元之借款及5 萬元之保證債務,使告訴人心生恐懼,僅向 本院對被告請求償還上開借款11萬元,而未請求上開5 萬元 連帶保證債務,致被告因而獲得免除5 萬元連帶保證債務之 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2 項之恐嚇得利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經本院認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理由詳下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 即不再論述以下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之指訴、證人陳宏隆之證述、告訴人所提供通話錄音光碟 1 片、告訴人所製作譯文、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勘驗筆錄、被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各1 份、被告所簽發本票影本4 張、案外人洪嘉發所簽發本票影 本5 張、被告簽署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款項借用證影本1 份、 嘉義地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12 號、第113 號民事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各1 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積欠告訴人11萬元,並擔任洪嘉發向告訴 人借款5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而於本票上背書,且有委託證人 陳宏隆轉告告訴人有關其與告訴人間債務問題等情,惟堅詞 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請證人陳宏隆轉告告訴人
的事情是打該電話的2 、3 天前我找不到告訴人,告訴人來 找我叫我不要告她重利,她會把本票還我,我並沒有恐嚇她 ,我只是把這件事情轉達給證人陳宏隆知道;關於附表編號 1 的內容,我有跟證人陳宏隆講,我跟告訴人見面時也有講 到這一點;關於附表編號2 至4 的內容,我沒有這樣跟證人 陳宏隆表達,我跟證人講的只有5 萬元、本票、50萬元利息 這3 點而已;關於附表編號5 的內容,是告訴人自己跟我講 的,我就這樣講給證人陳宏隆知道;我根本沒有恐嚇取財之 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先前向告訴人借款並積欠告訴人11萬元,且另擔任洪嘉 發向告訴人借款5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其因上開債務問題而 委由證人陳宏隆與告訴人聯繫,證人陳宏隆因此於10 7年11 月23日晚上9 時11分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給當時 在嘉義市西區海口寮路住處之告訴人,電話中證人陳宏隆並 與告訴人談及附件所示之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9 至160 頁),復經證人即告訴 人於檢察事務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核交卷第18 頁,本院卷第148 至149 頁),並核與證人陳宏隆於本院審 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39 至140 頁),並有告 訴人所提供通話錄音光碟1 片、告訴人所製作譯文(以上見 他卷第9 、11至18頁)、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0至31 、138 頁)、被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各 1 份、洪嘉發所簽發本票影本5 張(以上見核交334 卷第55 至59、35至36頁)、被告所簽發本票影本4 張、被告簽署擔 任連帶保證人之款項借用證影本1 份(以上見交核卷第25至 27頁)在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附表編號2 至4 之內容】:證人陳宏隆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被告沒有要求我轉達附表編號2 至4 的內容,這只是 我和告訴人聊天中談話而已,「兄弟事」、「押人」這些不 是被告叫我跟告訴人說的,只是因為我知道他們二個債務上 的情形;當時被告的用意是希望告訴人與被告當面說清楚也 好,或是把事情處理好;告訴人把一個跟她借款的人跑掉的 那筆帳算到被告身上,那個人就是洪嘉發,當初洪嘉發跟告 訴人借錢,被告在本票後面有背書,然後洪嘉發跑了,告訴 人就找被告要錢;被告轉達的就是只有單純的二件事情,本 票拿來還被告,洪嘉發那筆錢叫告訴人自己處理,不要再找 被告要錢;剛才檢察官問我編號2 至4 ,那些只是因為我和 告訴人認識,也算是朋友,那不是恐嚇告訴人或是被告拜託 我跟告訴人說的,都不是,那只是我們之間的聊天、談天, 因為朋友也會互相關心,像你現在問我問題,我就必須回答
,但不是我回答的內容都是被告叫我跟告訴人說的,而且告 訴人也知道被告有個朋友也算是兄弟、流氓,我只是很禮貌 性、很客氣的跟告訴人說,什麼事情要處理好,不要到時候 一大堆問題;附表編號2 至4 是我跟告訴人對談中,以我的 意思所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140 至144 、146 至147 頁) ,可見說者即證人陳宏隆已明白證述附表編號2 至4 之言詞 並非被告要證人陳宏隆轉達給告訴人的內容無訛。再佐以告 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編號2 是證人陳宏隆的意思,編 號3 是被告工廠那師傅的意思,編號4 應該是證人陳宏隆也 有此意,他也有一點點站在朋友的立場,他有意識到或是感 覺到的觀感而表達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顯見聽 者即告訴人也知悉附表編號2 至4 之內容並非被告要證人陳 宏隆轉達之意思。是被告辯稱:沒有跟證人陳宏隆講附表編 號2 至4 的內容等語,尚屬可採。
㈢【關於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內容】:依據證人陳宏隆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這個50萬元是指被告被告訴人賺了很多利息 ,別人跟你借錢,然後跑掉卻算在我頭上,那麼把我這幾年 被你賺的利息50萬元還給我,這筆5 萬元的帳我來揹。然後 告訴人就覺得被告在恐嚇她50萬元,其實是告訴人先到被告 的公司跟他說洪嘉發這筆帳要他負責,50萬元的原因是這樣 子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至146 頁),再對照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那時為了這筆錢我曾去被告的工廠找他,他 那位師傅用很兄弟的口氣恐嚇。我去被告的工廠總共二趟, 第一趟是我和我先生去的,那次去師傅很兇,當場就不了了 之走了。再經過三天,事情發生的第一天至三天內,被告有 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他的工廠,看事情要如何談、喬一喬 ,後來我過去時,在他的辦公室裡面,被告坐在他的辦公桌 ,旁邊有椅子,被告都是委託那位流氓師傅跟我談,因為他 是當事者,他都不講話,第一個條件是這件事是扯平,第二 個條件的意思,這都是那個師傅講的,是要拿50萬元出來。 後來講完之後就不了了之,我就走了,我也跟被告說講一句 話:「徐銘夆,我們朋友這麼久了,難道我真的賺你利息錢 賺到50萬元嗎?」他也沉默不語,後來我就走了等語(見本 院卷第149 至150 頁)以觀,附表編號1 、5 關於「5 萬元 」、「50萬元」之緣由,係源於告訴人要被告就洪嘉發所積 欠的5 萬元債務負責,被告工廠內的師傅並因此介入其中要 求告訴人要返還先前被告給付的利息錢50萬元,在此過程被 告並未發言,僅單純係告訴人與被告廠內師傅的談判內容。 故綜觀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內容,充其量僅係證人陳宏隆 轉述被告就其與告訴人間債務如何解決之訴求,自難認此部
分係以將來加惡害通知,使人生畏怖心之恐嚇言詞,此部分 尚與恐嚇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尚不能使本院獲得被告有罪 之確信,被告所辯情節尚屬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恐嚇得利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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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人陳宏隆於LINE電話中之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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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跟阿風拗之前的啦,阿就阿風的本票拿回去還他,那條│
│ │,阿發那條5 萬元你自己處理,剩下的事就算了,當做沒│
│ │這件事發生啦。 │
├──┼─────────────────────────┤
│ 2 │你若有時候怕講,你如果去找他講,還是怎樣,等一下又│
│ │叫人來押你。 │
├──┼─────────────────────────┤
│ 3 │不過你要有1 個心理準備,你若真的要跟他好好講,阿風│
│ │這條你可能討不到,可能就是要擦一擦算了,否則後面也│
│ │是兄弟事處理這樣。 │
├──┼─────────────────────────┤
│ 4 │你這件事情也是要處理啦,你沒處理齁,若讓他賭爛到,│
│ │他師父賭爛到,兄弟事也叫,法院也跑。 │
├──┼─────────────────────────┤
│ 5 │就是叫妳把本票還他,阿發那條叫你自己擦牛屎,剩的那│
│ │50萬元也算了。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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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時間│發話人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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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摳三 │嘿阿我想講妳在睡覺了,好,不要吵妳,│
│ │即陳宏隆│等妳睡醒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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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Amy │嘿阿,睡醒了。 │
│ │即告訴人│ │
├────┼────┼──────────────────┤
│00:07 │摳三 │阿風(指被告)在找妳,妳怎麼不跟他事│
│ │ │情當面講一講。 │
├────┼────┼──────────────────┤
│00:11 │Amy │他沒有找我。 │
├────┼────┼──────────────────┤
│00:13 │摳三 │有啦。 │
├────┼────┼──────────────────┤
│00:14 │Amy │沒有,他沒有打給我。「摳三」我跟你說│
│ │ │的都是正確的,他完全沒打給我。 │
├────┼────┼──────────────────┤
│00:20 │摳三 │沒,妳聽我講,今天他跟妳說的50萬元是│
│ │ │在嚇妳的,他叫妳一次拿50萬元出來。 │
├────┼────┼──────────────────┤
│00:29 │Amy │我跟你講。 │
├────┼────┼──────────────────┤
│00:30 │摳三 │妳先聽我講完。我之前把他的話跟妳講這│
│ │ │樣而已,因為他講妳們之間也,妳約他,│
│ │ │他約妳也都不方便,也有一些事情可能透│
│ │ │過第三者一個比較沒有牽涉事情,比較沒│
│ │ │有利害關係的人,來跟妳轉達這些話,他│
│ │ │會跟妳說拗妳50萬元,是因為妳一開口見│
│ │ │面第一件事情妳就跟他說要阿發(指洪嘉│
│ │ │發)的5 萬元,要算在他頭上,他現在在│
│ │ │那裡想不開,才會嚇妳的。齁,要跟妳拗│
│ │ │這50萬元,事實上我跟妳講,因為可能「│
│ │ │昨日若話」(音譯01"14 ),很久了齁,│
│ │ │才不會說那個啦,所以不可能跟妳拿這筆│
│ │ │錢,齁,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就是妳│
│ │ │跟他的帳可能要當面講,看是要怎麼處理│
│ │ │,他們這個師傅就講,嘿,叫妳,他是叫│
│ │ │這樣講,這是完全他講的,和他完全一點│
│ │ │點關係都沒有,我先講給妳聽。 │
├────┼────┼──────────────────┤
│01:42 │Amy │嗯。 │
├────┼────┼──────────────────┤
│01:43 │摳三 │他說叫妳把阿風的東西拿還他。 │
├────┼────┼──────────────────┤
│01:47 │Amy │嗯。 │
├────┼────┼──────────────────┤
│01:47 │摳三 │那條阿發(指洪嘉發)的事擦一擦就算了│
│ │ │,這樣從今以後事情算了這樣。 │
├────┼────┼──────────────────┤
│01:54 │Amy │嗯。 │
├────┼────┼──────────────────┤
│01:55 │摳三 │齁,妳要怎麼做這是妳的問題,這和我沒│
│ │ │關係,我負責把他的話跟妳說,他那個師│
│ │ │父是說。 │
├────┼────┼──────────────────┤
│02:03 │Amy │嗯。 │
├────┼────┼──────────────────┤
│02:04 │摳三 │說這件事情他要管到底,那50萬元是基本│
│ │ │上在嚇妳的而已,那若說出去風聲,讓人│
│ │ │家知道他拗妳這50萬元,他也站不起,那│
│ │ │是在嚇妳的而已,不是講真的要跟妳拿這│
│ │ │50萬元。齁,不過因為是妳把……,他意│
│ │ │思是這樣,你跟阿風拗之前的啦,阿就阿│
│ │ │風的本票拿回去還他,那條,阿發那條5 │
│ │ │萬元妳自己處理,剩的事情就算了,當作│
│ │ │沒這件事情發生啦,這是他叫我跟妳說的│
│ │ │全部的話,要怎麼做妳自己決定,這我沒│
│ │ │有辦法幫妳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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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 │Amy │我瞭解。 │
├────┼────┼──────────────────┤
│02:50 │摳三 │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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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1 │Amy │你講的我瞭解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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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4 │摳三 │嘿阿,我聽他的意思,這是我個人的感覺│
│ │ │,就是他連阿風這條也要一起幫妳擦掉。│
├────┼────┼──────────────────┤
│03:01 │Amy │我知道阿。 │
├────┼────┼──────────────────┤
│03:03 │摳三 │嘿,只是看妳自己的意思啦,和我一點關│
│ │ │係都沒有。 │
├────┼────┼──────────────────┤
│03:07 │Amy │我知道、我知道。 │
├────┼────┼──────────────────┤
│03:07 │摳三 │我欠妳是我欠妳,我不會因為幫妳這件事│
│ │ │情,幫妳把阿風這件事情處理好,講叫妳│
│ │ │就少還我、免還我,不會「恁爸沒這麼落│
│ │ │漆」。 │
├────┼────┼──────────────────┤
│03:19 │Amy │我知道。 │
├────┼────┼──────────────────┤
│03:19 │摳三 │我是我,他是他。 │
├────┼────┼──────────────────┤
│03:20 │Amy │嗯,我知道。 │
├────┼────┼──────────────────┤
│03:21 │摳三 │我只是負責幫忙把這些話跟妳講,我也是│
│ │ │人,我也認識妳,我也認識阿風。 │
├────┼────┼──────────────────┤
│03:31 │Amy │嗯。 │
├────┼────┼──────────────────┤
│03:32 │摳三 │妳若有時候怕講妳如果去找他講,還是怎│
│ │ │樣,等一下又叫人來押妳還是怎樣,沒有│
│ │ │哦,我可以幫妳的就是,不然妳看約一個│
│ │ │地方。 │
├────┼────┼──────────────────┤
│03:40 │Amy │嗯。 │
├────┼────┼──────────────────┤
│03:41 │摳三 │只妳跟阿風兩個見面就好。 │
├────┼────┼──────────────────┤
│03:44 │Amy │嗯。 │
├────┼────┼──────────────────┤
│03:45 │摳三 │齁。 │
├────┼────┼──────────────────┤
│03:46 │Amy │嗯,我知道。 │
├────┼────┼──────────────────┤
│03:48 │摳三 │我可以做的就是這樣,妳看有任何有需要│
│ │ │我幫忙的,只要我做得到我一定幫。 │
├────┼────┼──────────────────┤
│03:54 │Amy │嗯。 │
├────┼────┼──────────────────┤
│03:55 │摳三 │其它的我就沒辦法。 │
├────┼────┼──────────────────┤
│03:56 │Amy │嗯。 │
├────┼────┼──────────────────┤
│03:57 │摳三 │譬如說叫我跟對方說,說怎樣,叫他多少│
│ │ │還我,這我沒辦法,這妳和他的事情,這│
│ │ │我無法管。 │
├────┼────┼──────────────────┤
│04:04 │Amy │嗯。 │
├────┼────┼──────────────────┤
│04:05 │摳三 │齁。 │
├────┼────┼──────────────────┤
│04:05 │Amy │我知道。 │
├────┼────┼──────────────────┤
│04:06 │摳三 │我不會因為我幫妳什麼事情,我就跟妳說│
│ │ │,不然我欠妳的就算少一點,不會啦。 │
├────┼────┼──────────────────┤
│04:12 │Amy │嗯嗯嗯。 │
├────┼────┼──────────────────┤
│04:13 │摳三 │一件歸一件,我欠妳是我欠妳啦。 │
├────┼────┼──────────────────┤
│04:17 │Amy │嗯嗯。 │
├────┼────┼──────────────────┤
│04:18 │摳三 │齁,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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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Amy │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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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摳三 │妳看自己有什麼打算?看妳是直接打給阿│
│ │ │風,還是說不然妳和他約一下時間,就只│
│ │ │有你們兩個而已,不要有其他的人,因為│
│ │ │講難聽一點妳一個女人,他們若比較多人│
│ │ │的,若硬要拗妳,妳也,妳也那個。妳乾│
│ │ │脆就約一個地方,就妳跟阿風2 個人當面│
│ │ │講,這樣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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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 │Amy │我跟你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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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1 │摳三 │我是講這樣,蛤,這樣比較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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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 │Amy │摳三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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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 │摳三 │嘿,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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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5 │Amy │阿風就是都叫我跟他師傅講,他都盧他師│
│ │ │傅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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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2 │摳三 │對啦,他師傅就,講難聽一點流氓底嘛,│
│ │ │流氓癖嘛、兄弟底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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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8 │Amy │嗯嗯嗯嗯,對阿,我們就老實人咩,他就│
│ │ │用要盧兄弟人要出來跟我們講。 │
│ │ │其實齁摳三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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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摳三 │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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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Amy │咱講一句比較正確的啦。今天他說拗這50│
│ │ │萬元是嚇的還是拗的,你自己判斷你應該│
│ │ │知道啦,阿今天跟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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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摳三 │沒啦,真的要嚇妳的啦,這我也感覺得出│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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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Amy │沒啦,他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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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摳三 │妳相信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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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Amy │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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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摳三 │沒啦,妳相信我他不會跟妳拗這50萬元,│
│ │ │這是在嚇妳的,誰叫妳當初要把阿發那一│
│ │ │條算到他頭上,他現在氣不過,是在氣這│
│ │ │個,齁。說難聽一點他那種人啦,妳就直│
│ │ │接和阿風約他師傅那裡就好了,「後手」│
│ │ │(台語音譯)不會再有這條50萬元的事尾│
│ │ │,我跟妳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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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 │Amy │摳三ㄟ,阿那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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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7 │摳三 │我認識阿風,阿說那沒意思啦,阿風是阿│
│ │ │風啦。……(收訊不好無法辨識)只是這│
│ │ │個讓我拗啦,我受不了Amy 這樣拗我,所│
│ │ │以我師傅才會【替我出頭】說要跟他討50│
│ │ │萬元,事實上我們根本不可能跟他拿啦,│
│ │ │也是在嚇他而已,齁,今天他既然沒有給│
│ │ │我們一個滿意的處理方式就對了,要走法│
│ │ │院Amy 是一定占吃虧的啦,我說我知道,│
│ │ │不過這個50萬元,Amy 就在那,他說妳可│
│ │ │能也算女人也好,還是說比較走過、處理│
│ │ │過社會事還是怎樣,這50是純粹要嚇妳的│
│ │ │,不過妳要有一個心理準備,妳若真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