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5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焜玄
選任辯護人 蔡宛緻律師
陳澤嘉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鐸耀
選任辯護人 王明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雍茂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
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焜玄、許鐸耀、劉雍茂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 由
一、被告王焜玄、許鐸耀、劉雍茂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 109年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經函詢被告3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前開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等情,有繼續限制出 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