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44號
TCHV,109,聲,244,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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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
       (即凱大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同年7月7日、同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第4項定有明文。 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 ,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 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 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 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 觀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105年5月23日修正發布) 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 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對造吳奇振另案告訴凱大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之配偶即訴訟代理人許春素公然侮辱,現於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463號始股偵查中, 許春素為求依刑 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之抗辯,爰聲請交付109年5月19日 、同年7月7日 及同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內提出, 合於期限規定 ;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 定尚無不合,且聲請人所為聲請既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105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之要件, 本院自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 揭規定者,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 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 以促聲請人注意 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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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