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32號
TCHV,109,聲,232,202010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
治會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109年度
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9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8月 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 字第399號),其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本件 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