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9年度,23號
TCHV,109,建上易,23,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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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良基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基 
訴訟代理人 林賢清 
      曾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第20條第10項約定「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 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真意為何,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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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