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77號
TCHV,109,再易,7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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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                                        
再審原告  方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魏子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
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109年度重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
收再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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