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賴茂川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瑞銓 張賴美鳳 賴美珠 遷出國外 廖建翔 廖建昌 廖建誠 賴樹樑 賴方儀 被上訴人 賴坤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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