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8年度,35號
TCHV,108,重上更二,35,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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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盈如律師
      胡郁伶律師
被 上訴 人 石龍振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
另行辯論,上訴人應於2週內具狀說明,108年8月17日所提出民
事辯論意旨㈡狀之上更㈡證6所示表單,於本件訴訟前曾提出於
他案訴訟程序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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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