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8年度,53號
TCHV,108,建上更一,53,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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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所為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 訴,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 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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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