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82號
TCHM,109,聲,258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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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福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福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童福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50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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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