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仲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仲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薛仲評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已執畢2月」)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