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秋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599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秋靜為鈞院109 年度上易字 第599 號之當事人,為維護防禦權,法庭開庭、偵查的檢察 官或司法警察所製作的筆錄,多是做重點摘錄,而非完整的 紀錄,常造成筆錄過於簡略而無法呈現原意,而為了釐清筆 錄與實際訊問內容與事實間的差異,且賴志豪、張芷寧、洪 佳瑩、康明智等人陳述明顯與事實不符,為求釐清事件,故 有調查以釐清其間聯繫與證詞情形。為此聲請交付苗栗縣警 察局竹南分局(案號:南警偵字第1080018742號)民國108 年7 月19日、同年7 月20日、同年7 月30日、同年8 月1 日 、同年8 月2 日之警詢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以及108 年度 偵字第5106號(宙股)108 年9 月19日、同年10月23日檢察 官偵訊之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等語。
二、經查:
㈠有關被告聲請交付警察製作108 年7 月19日(受詢問人:賴 志豪)、同年7 月20日(受詢問人:康明智)、同年7 月30 日(受詢問人:張芷寧)、同年8 月1 日(受詢問人:洪佳 瑩)、同年8 月2 日(受詢問人:彭懿慈)筆錄之錄音或錄 影光碟部分,因卷內並不存有前述警詢筆錄的錄音或錄影光 碟,故被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從准許。被告就此部分之聲 請,前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7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164號裁 定駁回後,仍就此同一事件,重複提起聲請,徒然耗費司法 資源。
㈡有關被告聲請交付108 年度偵字第5106號(宙股)108 年9 月19日、同年10月23日偵訊錄音或錄影光碟部分。因被告之 辯護人先前即曾就此部分之錄音或錄影光碟向本院聲請交付 ,且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7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483號裁定 准予轉拷交付予被告之辯護人,被告就同一開庭錄音或錄影
光碟,再次請求交付,即屬重複而無必要。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