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32號
TCHM,109,聲,253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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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32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邱偉寶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
上易字第856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緣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邱偉寶(下稱聲 明疑義人)因犯恐嚇取財等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 第856號判決判處: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與108年度執 更字第8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不符。後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年6月,上開所犯之罪併合處罰,108年執更字第375號應執 行12年6月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可稽。聲明疑義人並無恐嚇 取財及販賣毒品前科,原審法院皆以累犯加重其刑,違反憲 法上的罪刑相當(比例)、平等、法律明確性等原則,詳參 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文。聲明疑義人所犯恐嚇取財等 罪及轉讓2級毒品罪,係員警尚未發覺前皆坦承犯行,原審 法院未依刑法第62條給予減刑自新之機,依法未洽。為此依 刑事訴訟法第485條至第486條之規定聲明疑義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該條所稱「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 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 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 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10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 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 「主文」甚為明瞭,並無疑義或不明確之情形,自無對之請



求法院予以解釋之餘地,且聲明疑義人並未主張原確定判決 所諭知之有罪「主文」有何疑義不清之處,僅係以前開情詞 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構成累犯及自首與否之理由有所違誤, 揆諸前開說明,要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有罪裁判之 文義有疑義」所得審究,所請亦與該條所定要件不符。是以 聲明人提起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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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