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民國109年9月29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 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啟銘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 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賴啟 銘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9月 29日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臺中分監)」 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當事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撤 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則附表編號1、2、4原裁 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 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 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 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 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受刑人賴啟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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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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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3.07.17 │ 103.06.10 │ 103.06.10 │
├──────┼─────────┼─────────┼─────────┤
│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4年度偵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 │
│關年度案號 │ 字第1112號等 │ 字第1112號等 │ 字第1112號等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後│ │ 院 │ 院 │ 院 │
│事├────┼─────────┼─────────┼─────────┤
│實│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1725號 │ 1725號 │ 1725號 │
│ ├────┼─────────┼─────────┼─────────┤
│ │判決日期│ 107.05.24 │ 107.05.24 │ 107.05.24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定│ │ 院 │ 院 │ 院 │
│判├────┼─────────┼─────────┼─────────┤
│決│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1725號 │ 1725號 │ 1725號 │
│ ├────┼─────────┼─────────┼─────────┤
│ │判決確定│ 107.06.20 │ 107.05.24 │ 107.05.24 │
│ │日期 │ │(聲請書誤認係 │(聲請書誤認係 │
│ │ │ │ 107.06.20) │ 107.06.20)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5496號 │字第5496號 │字第5497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第549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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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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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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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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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103.07.03 │ │ │
├──────┼─────────┼─────────┼─────────┤
│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4年度偵 │ │ │
│關年度案號 │ 字第1112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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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後│ │ 院 │ │ │
│事├────┼─────────┼─────────┼─────────┤
│實│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審│ │ 1725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05.24 │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定│ │ 院 │ │ │
│判├────┼─────────┼─────────┼─────────┤
│決│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1725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7.06.20 │ │ │
│ │日期 │(聲請書誤認係 │ │ │
│ │ │ 107.05.24)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 │
├──────┼─────────┼─────────┼─────────┤
│備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 │ │
│ │字第5496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第5497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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