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05號
TCHM,109,聲,2505,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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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伸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 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則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 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 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則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 易科罰金之罪,及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定其應執行刑 結果,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將因此亦不得易科罰金,則所定 應執行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將繫乎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是 否均得易科罰金而產生不同之結果。依刑法第50條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 ,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又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罰之情形,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 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檢察官據此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下同)106年5月4日至 106年5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4至105年5月5日), 並非在首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6年3月 20日前所犯,而受刑人是否同意僅就附表其餘各罪定應執行 刑,而排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部分,喪失其得易科罰金 之利益,此攸關法律賦予受刑人之選擇權,關乎受刑人之利 益與意願,是否合於受刑人前揭定刑聲請書之意旨,即非無 疑。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受刑人林偉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竊盜 │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7.24 │106.03.10 │106.05.04至106.05.05│
│ │ │ │(誤載為105.05.04至 │
│ │ │ │105.05.05)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213號 │第1567號 │第29318號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4 │
│事│案 號│ │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2.14 │ 108.05.30 │ 108.01.16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83號│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20 │ 108.05.30 │ 108.04.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字第2263號 │第1545號 │第6315號 │
│ │(已執畢)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恐嚇取財 │ 傷害 │ 妨害自由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09.22 │105.09.22 │105.09.22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717號 │第19717號 │第19717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事│案 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10.16 │ 108.10.16 │ 108.10.1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6 │ 108.10.16 │ 108.12.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6789號 │第16790號 │第16790號 │
│ │ │(編號5-7定應執行有 │(編號5-7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0月) │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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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11.23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9717號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 │
│事│案 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10.16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 │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 │第16790號 │ │ │
│ │(編號5-7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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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