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揚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邵揚凱(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 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 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 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 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邵揚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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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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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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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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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①108.04.26②108.04.28│①108.04.26②108.04.28│①108.04.28 │108.04.25至108.04.26 │
│ │③108.04.28 │③108.04.28④108.04.28│②108.05.04至108.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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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
│度及案號│第1066號 │第1066號 │30099、109年度偵字第 │第1066號 │
│ │ │ │63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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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 │108年度訴字第306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
│實│ │ │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 │
│審├──┼───────────┼───────────┼───────────┼───────────┤
│ │判決│108.12.26 │108.12.26 │109.05.26 │109.06.16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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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6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
│決│ │ │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 │
│ ├──┼───────────┼───────────┼───────────┼───────────┤
│ │確定│109.03.18 │109.03.18 │109.06.29 │109.07.20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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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金或易│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服社會勞│ │ │ │ │
│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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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26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 │
│ │(編號1至2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定應 │9882號 │第3265號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曾經臺中地院上 ├───────────┤
│ ├───────────────────────┤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2、4曾經原審即 │
│ │編號1、2、4曾經原審即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899│1年4月) │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89│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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