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451號
TCHM,109,聲,2451,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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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梁益豪(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為3次,其犯罪類型均係 詐欺案件,同質性高,以及對於危害財產之加重效應;與量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 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曾經定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為整體非難評 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梁益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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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共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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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8.26至106.09.28 │106年8月初某日 │
│ │106.12.01至106.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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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
│年 度 案 號│3651等號 │3651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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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8.15 │10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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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88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決├──────┼───────────┼───────────┤
│ │判 決│109.03.25 │109.08.04 │
│ │確 定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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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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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663號 │3438號 │
│ ├───────────┴───────────┤
│ │編號1、2曾經臺中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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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