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037號
TCHM,109,上訴,2037,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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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民正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王韋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625、
3617、3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持有制式子 彈部分,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持有之動機僅係因興趣供己 把玩,並未作為犯罪等用途,且持有時間甚短,亦未造成公 眾或他人現實之惡害,實應予以從輕量刑。惟原審未察,各 罪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而未能 給予被告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之刑度,使其能易科罰金或易 服勞役,似與責罰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不符,請 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諭知等語。三、然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 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 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 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 重。
㈡本案原判決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 非法持有子彈罪之事證明確,並說明量刑之理由為:審酌具 殺傷力之子彈,為政府嚴禁之違禁物,被告非法持有制式、 非制式子彈,對於社會治安及秩序產生潛在危險,應予嚴懲 ,惟念及被告尚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自陳本案 犯罪動機為基於興趣供己把玩,亦無事證可認被告有持槍枝 或子彈犯罪或販賣他人營利之情,未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之 現實惡害,並斟酌其持有之數量、時間暨其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有期 徒刑及罰金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 就附表編號1 、2 部分定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經核原判決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 為量定,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無違,要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之情形。再者,被告在本院 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復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 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 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情形,難認有據。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提前揭上訴理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所為 事實認定或量刑判斷,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末查,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得參,素行堪稱良 好。本案雖查獲被告持有制式子彈、非制式子彈,但無被告 攜彈恐嚇或持用犯罪之情,堪認被告僅係基於興趣,供己欣 賞把玩而購入,是被告持有此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固已違 法,然所具反社會之惡性及對社會治安之危險性,實與一般 擁槍自重、甚至持以犯罪者,容有程度上之差異。本院斟酌 被告坦認犯行,有悔悟之心,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賴其 扶養、父母年邁、開中古車行,有健全家庭及穩定工作,本 案因一時失慮犯罪,若入監服刑,非但教化之功能有限,家 庭其他成員將失卻生活支柱、經濟來源,參之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表示被告願附條件緩刑等語,本院認經此次偵、審過 程及罪刑之宣告,被告當深受教訓,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爰宣告被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又本院斟酌上情,認 被告仍有課予相當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20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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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