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言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
字第205 號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選偵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治言(下稱被告)於中華民國第15任 總統、副總統選舉(下稱系爭選舉)期間,意圖營利,而與 真實姓名不詳、WhatsApp暱稱「Poker 林建成」(包子)、 LINE暱稱「高雄德哥」之人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11月中旬起,由被告以其手機 搭配LINE、Telegram等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接受賭客使 用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下注,再轉交「Poker 林建成」 或「高雄德哥」,以系爭選舉結果供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 為: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至50萬元不等,以蔡英 文讓韓國瑜50萬至8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如賭客押注10萬元 ,而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數,「Poker 林建成」、「高 雄德哥」即須支付9 萬5000元彩金(即5 %水錢),反之, 如賭客未押中,賭資全歸「Poker 林建成」、「高雄德哥」 所有,被告均得從中向賭客每注抽得價差獲利,被告以此方 式自108 年11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接受施全富、賴 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 通訊軟體以私人訊息方式向被告下注簽賭,下注金額總計約 137 萬元,言明選舉結果出爐始結算、交付賭金;嗣於108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在臺中市○○區○○○街00號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 場扣得IPHONE廠牌手機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內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等語。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無非係以:①被告供稱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 、林育正有於上揭時間,透過上述方式與被告聯繫並以系爭 選舉結果下注賭博財物等情;②證人施全富、賴宏諱、吳冠 宏、葉柏佑、林育正於警詢時證述其等有於上揭時間,透過 上述方式與被告聯繫並以系爭選舉結果下注簽賭等情;③卷 附被告與「Poker 林建成」、「高雄德哥」、施全富、賴宏 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間之LINE、Telegram通訊訊息 擷圖及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Telegram群組「背水 一戰」群組訊息擷圖,顯示被告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 營」傳送文字內容為「有人要買魚的嗎?這邊可以收…」等 訊息,及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傳送文字內容為「還 有人要加碼的嗎?」、「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 以賺一點水」、「買菜讓60 w票現金0.95」、「有人要下菜 嗎?」、「(Pok 潘育侖〈捲毛〉傳送文字:『你們趕快去 高雄找這個盤』)你幫我找…水給你賺」等訊息;④卷附搜 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⑤扣案之上開手機 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 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系爭選舉結 果下注簽賭,再轉向LINE暱稱「高雄德哥」之人及Whatsapp 暱稱「包子」、「Poker 林建成」之林建成(所涉賭博案件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下注之事實,惟堅決否 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 們都是十幾年的朋友,大家都問要不要一起下注,有可能1 萬、2 萬元金額太少,湊一湊一起下,這樣人家比較會收, 我沒有從中獲利,我們算是一起集資下注,我跟每個下注的 人說我們是一起下注,也有講我從中沒有賺取價差,如果組 頭跑了,我也不背帳,這些我都有聲明,如果我有賺價差, 怎麼可能不背帳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賭客施全 富等人是先向被告主動詢問是否有賭盤可以下注,並非被告 主動詢問賭客施全富等人要不要下注,被告在接受賭客施全 富等人下注時,也都有告知這是幫他們投注,本身並不背帳
,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就取消掉,如被告意圖營利,不可 能讓賭客撤回賭資,組頭林建成在原審證述並沒有因為被告 的投注給予被告任何分潤,也證述未與被告共同經營賭盤, 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與林建成等組頭有犯意聯絡及任何營 利意圖,原審判決針對刑法第268 條應以意圖營利為主觀要 件,已敘明被告無意圖營利之意圖,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 ②另依組頭林建成在原審之證述,其與被告係私下對賭,並 非在公開場所賭博,被告之賭博行為亦不該當刑法第266 條 之要件等語。
伍、經查:
一、本案被告自108 年11月間起,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 、葉柏佑、林育正等人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系 爭選舉結果下注簽賭,其再轉向LINE暱稱「高雄德哥」之人 及Whatsapp暱稱「包子」、「Poker 林建成」之林建成下注 簽賭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核與證人施全富、賴宏諱、吳 冠宏、葉柏佑、林育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選偵卷第73至77 、91至95、101 至105 、115 至119 、129 至132 頁)、證 人林建成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第176 至180 頁),均大 致相符,並有被告與組頭「高雄德哥」之LINE通訊內容截圖 (見選偵字卷第26頁)、被告與施全富【暱稱「全富Pok 施 」】之LINE及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見選偵卷第27至31頁 )、被告與賴宏諱【暱稱「宏諱賴」】之Telegram通訊內容 截圖(見選偵卷第33頁)、被告與吳冠宏【暱稱「Pok Fok ryan吳冠宏」】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見選偵卷第35至36 頁)、被告與葉柏佑【暱稱「Pok 小葉(Suede5)」】之Te legram通訊內容截圖(見選偵卷第38至40頁)、被告與林育 正【暱稱「Pok 林育正(小貝)】之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 (見選偵卷第42至44頁)、被告與林建成【暱稱「包子」、 「Poker 林建成」】之WhatsApp通訊內容截圖(見選偵卷第 69、71頁)在卷可憑,堪信屬實,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二、惟查:
(一)按犯刑法第268 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犯行,須行為人主動聚 集多眾,且該等多眾具有不特定性,可隨時增加、退出人 數,始屬之;另按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 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 之內容,必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 金、抽頭金等),方能以該罪論擬,倘行為人之獲利,全 數藉由參與賭博以射倖行為而來,復未片面更易(調低) 賠率設定,此與向押中賭客按次收取抽頭金之行為應有所
不同,即非該法條所謂「意圖營利」之情形。易言之,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 法第268 條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或聚眾賭博罪,係從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即他人之賭博行為獲取利益。(二)依①證人施全富警詢時證稱:被告在Telegram通訊軟體提 到「別人我出讓80萬票、你自己人,就一樣讓60」,意思 是我跟被告是友好的朋友,他願意以蔡英文讓60萬票的盤 口讓我向他上面的組頭下注,但賠率還是跟讓80萬票一樣 ,但還沒講到賠率,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 與上游盤口不同,他開多少我就下多少等語(見選偵卷第 75至76頁);②證人賴宏諱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告下 注30萬元賭蔡英文贏,其中10萬元是賭蔡英文讓60萬票、 20萬元是讓50萬票,「讓票數」及「賠率」是被告向他的 組頭問到後跟我講的,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 否與上游盤口不同,他只有跟我說他組頭一個在臺北、一 個在高雄,被告有說抽0.05的水錢,就是我下注30萬元如 果都贏的話,彩金就是28萬5000元,其中的1 萬5000元就 是水錢,但被告說是由他的組頭收走,被告說是幫我們下 ,從中沒有營利,就像被告訊息所載等語(見選偵卷第93 至95頁);③證人吳冠宏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告下注 2 萬元賭蔡英文讓60萬票,被告有跟我說我下2 萬元,如 果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數,我就可以拿到彩金1 萬 9500元或1 萬9000元,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 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卷第103 頁);④證人葉 柏佑於警詢時證稱:我有下注15萬元,蔡英文讓50萬票, 賠率0.95,就是蔡英文如果贏韓國瑜50萬票就算我贏,可 以獲得14萬2500元,剩下0.05就是水錢,但是被告是跟我 說他幫我下注,水錢是給別人收,但是是誰收我就不清楚 了,被告在Telegram說他只是幫我下注,沒賺任何價差, 被告問我是否同意,我回覆被告同意,我不清楚被告開給 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卷第116 至117 頁);⑤證人林育正於警詢時證稱:我有下注系爭 選舉賭盤,我下注50萬元賭蔡英文贏,只要蔡英文贏韓國 瑜50萬票以上(即讓票數50萬),我就可以贏得彩金,但 彩金金額被告還沒跟我說,不過依市場價應該是乘以0.95 ,我不清楚抽成是何人收走,我與被告在Te1egram提到「 菜讓50、1.95、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我要下50 萬蔡」,是我要賭蔡英文讓票50萬,賠率是0.95,我最後 有跟被告下注50萬元成功,被告獲利部分我不清楚,被告 沒有跟我講水錢部分要怎麼算,我不知道被告開給我的讓
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卷第130 至131 頁),可知,被告雖有向證人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 葉柏佑、林育正傳達本案賭盤中之水錢為百分之5 等情, 然其等均不知道被告有無因接受其等投注而獲得任何利益 ,均不清楚上開賭盤中之水錢百分之5 是何人收走。是依 上開證人之證述,尚難逕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從中向賭 客每注抽得價差獲利之營利意圖。
(三)又依卷附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顯示,被告確有向證人施 全富、賴宏諱、葉柏佑、林育正傳送內容為「再次重申一 下、之前買菜的單,我只是純粹幫你們買,沒有賺任何價 差,如果不幸對方跑了(機率不高,因為之前都有合作過 ),我不負責背帳哦,但如果不幸我們輸了,還是一樣要 給對方錢(機率不高,差不多是核電廠爆炸的機率),因 為我們勝算高所以也不先跟你們收買菜的錢。如果沒辦法 接受以上的條件,可以現在取消之前下注的單。如果同意 請回覆同意。如果要取消請回覆取消」之訊息(見選偵卷 第30至31、33、38至40、43至44頁),且被告於林育正詢 問「菜讓50、1.95、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時,答稱 「我不是收…別人有在收」、「高雄德哥」等語,並於林 育正表示「++我要下50萬蔡」、「我不認識德哥呢,就幫 忙下杯」、「菜讓50萬票,下菜50萬台」等語時,回覆稱 「可以…但先說好…我不背帳…」,經林育正表示「好, 收到」,被告則回覆稱「有成交再回報你」,此亦有被告 與林育正【暱稱「Pok 林育正(小貝)】之Telegram通訊 內容截圖(見選偵卷第42至43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辯 稱:我自己也有下注,我們是一起集資下注,我沒有從中 獲利,我跟每個下注的人說我們是一起下注,也有講我從 中沒有賺取價差,如果上面的組頭跑了,我也不背帳等語 ,所言非虛,亦難遽認被告有何從他人賭博行為獲取利益 之營利意圖。
(四)被告下注之賭盤賠率確為1 比0.95,其中百分之5 為水錢 即組頭之獲利來源,並由證人即組頭林建成收下簽注金, 被告確實有居間聯絡證人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 佑、林育正等人及告知下注簽賭選舉賭盤包含讓票數、賠 率、水錢等相關訊息,並知悉上游組頭經營選舉賭盤並收 取水錢等情。然依證人即組頭林建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問我要不要以系爭選舉跟他對賭,我就 開賭盤給被告,我記得是開蔡英文讓50萬或60萬票給韓國 瑜,被告下注10萬元,開票結果蔡英文贏超過50萬票,要 賠被告9 萬5000元,我沒有因為被告下注另外給被告分紅
或是紅利,也沒有跟被告說可以把賭盤在往下發給其他人 ,然後可以從中獲利,我就是很單純的直接跟被告對賭, 後來有從蔡英文讓50萬票提高到讓60萬票,賠率都是下注 1 萬元賠9500元,被告沒有說他是幫其他人下注,開盤之 後,我沒有給被告紅利或金錢以外的回饋等語(見原審卷 第176 至180 頁),及被告與證人林建成間之Whatsapp通 訊內容顯示,被告確曾於108 年11月24日傳送內容為「你 那邊一樣是讓500,000 票嗎?」之訊息予證人林建成(見 選偵字卷第71頁),足見被告接受證人施全富、賴宏諱、 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人下注後,即轉而向證人林建 成下注,並未變更投注之內容及賠率。酌以由被告與LINE 暱稱「高雄德哥」之人的通訊內容、被告與林建成之What sapp通訊內容觀之,均僅見被告投注之表示,未提及與被 告間就所贏得賭金如何分潤之內容(見選偵卷第26、69、 71頁),尚難認被告與組頭「高雄德哥」、林建成間有何 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或供給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五)再者:①被告雖有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送內 容為「有人要買魚的嗎?這邊可以收…」之訊息(見選偵 卷第25頁),然由該群組成員隨即傳送內容為「帥氣…… 」、「我猜買魚年齡應該超過50」等訊息回應(見選偵卷 第25頁),及依證人林建成、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 葉柏佑、林育正之前揭證述顯示,系爭選舉選前賭盤均是 蔡英文讓票韓國瑜若干票數,蔡英文當時選情看好,足見 被告傳送內容為「有人要買魚的嗎?這邊可以收…」之訊 息,乃意在嘲諷韓國瑜之選情。②又被告雖於108 年9 月 24日,在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傳送內容為「各自 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之訊息(見選 偵卷第144 頁),然查在該則訊息之前,該群組之其他成 員業已熱烈討論下注簽賭系爭選舉賭盤之事並有傳送內容 為「還有得下蔡?」、「說原來已經滿了,超靠背,他說 候補先說金額,看有沒有加開,有確定再收」、「問題是 找不到下韓的人」等訊息,被告亦以「找死忠粉絲…他們 都一定下魚的」等不看好韓國瑜選情之內容回應(見選偵 卷141 頁),接著有該群組成員發送內容為「所以如果現 在找到一個要下80萬的韓粉是不是就贏好了」、「是,找 一個800 萬的搞不好更薛。有陳大哥」、「那現在大家的 工作應該是去尋找有錢的韓粉」等訊息,被告才以訊息回 應稱「我覺得我們自己起一桶」、「各自去接單,接的單 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44 頁) 。③另被告雖有於108 年10月27日,在Telegram群組「背
水一戰」,就暱稱「Pok 潘育侖(捲毛)」所發送內容為 「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之訊息,回應內容為「你幫 我找…水給你賺」之訊息,然依被告與暱稱「Pok 潘育侖 (捲毛)」間傳送訊息之歷程顯示,乃暱稱「Pok 潘育侖 (捲毛)」先於同年月26日發送內容為「不是說高雄都一 直有蔡讓20萬的盤」之訊息,經被告以內容為「有這種盤 …我先下100 」之訊息回應,暱稱「Pok 潘育侖(捲毛) 」又發送訊息稱「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之訊息」,被 告才以內容為「你幫我找…水給你賺」之訊息回應(見選 偵字卷第146 至147 頁)。由前揭LINE群組、Telegram群 組內成員通訊內容整體觀之,堪認應是當時蔡英文選情大 好,以賭客之立場不可能投注韓國瑜勝選,被告顯係以玩 笑之意要群組成員找尋願意下注韓國瑜勝選之賭客或願意 以蔡英文讓韓國瑜20萬票之賭盤,意在嘲諷看好韓國瑜之 選情,核與公訴意旨所指本案係以蔡英文讓韓國瑜50萬至 8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為賭乙事無關,是上開通訊軟體訊息 內容無法證明被告與經營賭盤之「高雄德哥」、林建成間 有何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或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 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有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提供賭博場 所或圖利聚眾賭博犯行,而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 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陸、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提供 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犯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 1 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主張被告與經營賭盤之「高雄 德哥」、林建成為共同正犯云云,並尚非可採(理由有如前 述),其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本件上訴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依琪提起上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