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09年度,4號
TPHV,109,醫上,4,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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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蘇繼鴻即蘇婦產科

被上訴人 A01

A02

上 訴 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上 訴 人 A04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A04、A03、蘇繼鴻即蘇
婦產科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
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A04、A03、甲○○○○○○○之上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4、A03、甲○○○○○○○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04、A03及被上訴人A02、A01(下合稱A0 4等4人,分則各稱其姓名)主張:被害人甲○○(下稱甲○○) 因自行驗孕呈陽性反應,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5日至國 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下稱新竹國泰醫院)就 診,經婦產科醫師黃瑛悌以陰道超音波檢查,看到子宮內有 1個胚囊,惟未測得心跳,診斷為早期懷孕,囑咐於3週後回 診追蹤。嗣甲○○因暈眩及下腹部劇烈疼痛,於99年11月9日 上午9時30分,由婆婆乙○○陪同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診所(下稱蘇繼鴻)求診,甲○○抱肚進入診間,主訴暈眩 、下腹疼痛及已懷孕,蘇繼鴻以腹部超音波為甲○○檢查,未 發現子宮內有胚囊,懷疑是否為子宮外孕,然因甲○○告知曾 至新竹國泰醫院以陰道超音波檢查,乃在病歷上記載「IUGS (按:子宮內妊娠囊之縮寫)?」,並對甲○○進行內診,診 斷為骨盆腔發炎感染,開立口服抗生素Erymycin、Balon( 促進腸胃蠕動止吐)、Utrogestan(黃體素,安胎用)等處 方予甲○○服用,囑咐甲○○返家休息多喝水。嗣因甲○○返家服



藥後嘔吐,乙○○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打電話詢問蘇繼鴻,蘇 繼鴻稱繼續服藥,多補充蛋白質及水分,若未改善再帶甲○○ 回診所打止吐針。因甲○○持續嘔吐,乙○○於同日下午2時59 分再次打電話給蘇繼鴻蘇繼鴻則稱可帶甲○○回診所打止吐 針;同日晚上7時許,甲○○小叔丙○○(更名為丙○○,下稱丙○ ○)開車搭載乙○○及甲○○至蘇繼鴻診所時,甲○○因腹部疼痛 全身乏力無法行走,蘇繼鴻乃至車上診療,蘇繼鴻明知子宮 外孕如不立即處理對生命有極大危險性,且甲○○服藥後病情 未改善,出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 宮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床表徵,本應注意原診斷或開立之處 方有無錯誤,採取必要之檢查以確認病因,或將甲○○轉診醫 院治療,竟疏未對甲○○採取必要之檢查以確認病因,亦未安 排轉診醫院治療,僅為甲○○施打止吐針,並於乙○○詢問甲○○ 有無至醫院吊點滴之必要時,答稱返家休息及補充水分即可 ,乙○○等人因而將甲○○帶回家中休息。迨至翌日(即10日) 凌晨1時45分許,甲○○因腹部劇烈疼痛出現尿失禁及昏厥症 狀,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已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下稱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急診, 始知甲○○因子宮外孕,胎兒撐破右側輸卵管,導致腹內長時 間大量出血及休克,雖經緊急剖腹探查止血及輸血急救手術 後轉至加護病房治療,惟病情未改善,仍呈昏迷狀態,延至 99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 竭不治死亡。A04、A01為甲○○之父、母、A03為甲○○之夫、A 02為甲○○之子,得請求蘇繼鴻分別賠償A04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207,824元、精神慰撫金80萬元,A01扶養費1,531, 845元、精神慰撫金80萬元,A03扶養費1,123,922元、精神 慰撫金150萬元、醫療費用28,880元、殯葬費用210,170元, A02扶養費1,798,860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等語。並聲明 :㈠蘇繼鴻應給付A042,007,824元,及其中1,081,495元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17日)起 、926,329元自民事減縮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蘇繼鴻應給付A012,331,845元,及其中1,319,745元自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17日)起、 1,012,100元自民事減縮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蘇繼鴻應給付A032,862,97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蘇繼鴻應給付A023,298,860元,及 其中2,812,091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1年2月17日)起、486,769元自民事減縮暨擴張聲明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蘇繼鴻則以:乙○○於99年11月9日上午帶甲○○至伊診所看診 ,伊醫囑馬上帶甲○○回新竹國泰醫院急診,排除下腹疼痛原 因,惟乙○○得知甲○○非正常懷孕後,不願帶甲○○回新竹國泰 醫院急診,卻謊稱伊是以英文講解病情,乙○○都聽不懂,且 伊並未囑咐甲○○返家休息多喝水,此係新竹國泰醫院黃醫師 誤診為正常懷孕後所為醫囑。另乙○○於當日晚上明知甲○○劇 吐、下腹疼痛越來越嚴重,卻不肯搭計程車帶甲○○回新竹國 泰醫院急診,直到乙○○次子丙○○回家,才讓丙○○開車載甲○○ 就醫,伊因甲○○無法走進診所,認非正常孕吐,伊診所無法 處置及手術,故不讓甲○○掛號,伊並未告知乙○○,甲○○無須 至醫院吊點滴,僅返家休息及補充水分即可等語。又乙○○於 深夜甲○○下腹劇烈疼痛無法忍受時,僅將甲○○抬到院子,不 願打電話叫救護車,直到翌日(即10日)凌晨1時40分許, 見甲○○已經沒有意識,才叫救護車送甲○○至臺大醫院新竹分 院,則乙○○故意延遲送醫與甲○○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應 負賠償責任。乙○○於99年11月9日之上午、下午及晚上,帶 甲○○至伊診所看診時,伊均有醫囑乙○○及甲○○要馬上回新竹 國泰醫院急診,並明確記錄於電子病歷上;至伊於100年10 月7日、8日向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通公司)要求 「確認碼」,是用於更正100年9月份全月電子病歷申報資料 ,上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時 轉檔發現錯誤更正所需,並非是要查詢甲○○電子病歷有關的 「確認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對甲○○ 所做的解剖報告,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的鑑 定報告違反重症醫學及普蘭婦產科學教科學之醫療常規,及 出血性休克即時治療,即使出血3800ml亦可回復正常之實務 經驗,並不可採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衛福 部醫審會)鑑定書未採用伊陳報之電子病歷,卻採信乙○○之 不實陳述,違反鑑定中立原則,亦不可採信。甲○○實係因院 內感染肺炎,未得到有效之治療,致使肺炎惡化成敗血症, 2星期後病情嚴重,血壓下降低於90/60
  mmHg引發敗血性休克而死亡。另伊對醫療費用28,880元、喪 葬費用210,170元部分無意見,但A04等4人請求之精神慰撫 金過高;且A04、A01、A03等人皆有自己財產足供生活,不 符合請求扶養費之要件,至A02係甲○○與A03所生之未成年子 女,固有請求扶養之權利,但應依其父母之財產收入情形定 該扶養義務之分擔比例,即本件應由甲○○對A02負擔1/4之扶



養義務,A03對A02負擔3/4之扶養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為A04、A03、A02等3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及A01全 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㈠蘇繼鴻應給付A0480萬元(即判准 精神慰撫金部分),及自10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蘇繼鴻應給付A012,331,845元(即 判准扶養費1,531,845元、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及其中1,3 19,745元自101年2月17日起、1,012,100元自108年9月5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蘇繼鴻應給 付A031,739,050元(即判准醫療費用28,880元、喪葬費用21 0,170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及自101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蘇繼鴻應給付A023,19 3,819元(即判准扶養費1,693,819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及其中2,812,091元自101年2月17日起、381,728元自10 8年9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A04、A03、A02等3人其餘之訴。A04、A03就前開請求 扶養費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A02上開敗訴部分未 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A 04、A03下列第二、三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廢棄。㈡蘇 繼鴻應再給付A041,207,824元,及其中281,495元自101年2 月17日起、926,329元自108年9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蘇繼鴻應再給付A031,123,922元 ,及自10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A04等4人就蘇繼鴻上訴部分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 蘇繼鴻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蘇繼鴻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4等4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蘇繼鴻就A04、A03上 訴部分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A04等4人主張甲○○於99年11月5日,經新竹國泰醫院婦 產科醫師診斷為早期懷孕後,於99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 ,因暈眩及下腹部劇烈疼痛,由乙○○陪同至蘇繼鴻診所求診 ,甲○○主訴暈眩、下腹疼痛及已懷孕,蘇繼鴻以腹部超音波 為甲○○檢查,未發現子宮內有胚囊,懷疑是否為子宮外孕, 然因甲○○告知曾至新竹國泰醫院以陰道超音波檢查,乃在病 歷上記載「IUGS(按:子宮內妊娠囊之縮寫)?」,並對甲 ○○進行內診,診斷為骨盆腔發炎感染,開立口服抗生素Erym ycin、Balon、Utrogestan等處方予甲○○服用,囑咐甲○○返 家休息多喝水。嗣甲○○返家服藥後持續嘔吐,乙○○於同日下 午2時59分打電話給蘇繼鴻蘇繼鴻稱可帶甲○○回診所打止 吐針;嗣於同日晚上7時許,丙○○開車載乙○○及甲○○至蘇繼 鴻診所,甲○○因腹部疼痛全身乏力無法行走,蘇繼鴻乃至車



上診療,蘇繼鴻明知甲○○服藥後病情未改善,出現腹部劇痛 、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 床表徵,竟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檢查以確認病因,亦未安排 將甲○○轉診醫院治療,僅為甲○○施打止吐針,並告知甲○○返 家休息及補充水分。迨至10日凌晨1時45分許,甲○○因腹部 劇烈疼痛出現尿失禁及昏厥症狀,經送往臺大醫院新竹分院 急診,始知甲○○因子宮外孕,胎兒撐破右側輸卵管,導致腹 內長時間大量出血及休克,雖經緊急剖腹探查止血及輸血急 救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治療,惟仍呈昏迷狀態,延至99年11 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死亡。A04等4人分別為甲○○之父、母、夫、子,爰依法請求 蘇繼鴻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蘇繼鴻則否認有前述之醫療疏 失,並以前開各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蘇繼鴻對 甲○○之醫療行為有無過失?若有,其過失行為與甲○○之死亡 原因係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併發腹腔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 及缺氧性腦病變,最後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間,有無相當 因果關係?㈡A04等4人請求蘇繼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 理由?若是,渠等得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蘇繼鴻對甲○○之醫療行為有無過失?若有,其過失行為與甲○ ○之死亡原因係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併發腹腔出血導致出 血性休克及缺氧性腦病變,最後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間, 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⒈查,甲○○於99年11月9日上午因腹痛,由其婆婆乙○○陪同至蘇 繼鴻之診所就醫,當時甲○○因腹部劇烈疼痛,抱著肚子進入 診所診間,並告知蘇繼鴻其已懷孕,經蘇繼鴻以腹部超音波 檢查後,發現甲○○左側卵巢有4.1公分囊腫,但未發現子宮 內有胚囊,懷疑甲○○可能為子宮外孕,然經甲○○告知其曾於 同年月5日在新竹國泰醫院以陰道超音波檢查結果,有照到 子宮內有胚囊,蘇繼鴻因而在病歷上記載「IUGS?」,並對 甲○○進行內診,診斷為骨盆腔發炎,乃給予被害人口服抗生 素(Erymycin)、促進腸胃蠕動止吐劑(Balon)及黃體素 (Utrogestan)治療。甲○○返家後,因腹痛未改善且加劇並 合併嘔吐,乙○○遂分別於當日上午11時13分、下午2時59分 打電話予蘇繼鴻,告知甲○○之症狀,並詢問蘇繼鴻應如何處 理,蘇繼鴻告知乙○○若甲○○之嘔吐情況未改善,可帶甲○○至 診所打止吐針,乙○○遂於當日晚上7時許陪同甲○○搭乘丙○○ 駕駛之自小客車至蘇繼鴻診所,甲○○當時已呈現腹部劇痛、 無力行走、臉色發白、冒冷汗等症狀,無法走進診所,經蘇 繼鴻至車內給予甲○○肌肉注射止吐針primeran後返家。翌日



(即10日)凌晨1時40分許,甲○○因病情持續惡化及臉色蒼 白,由救護車於同日凌晨2時5分送達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時, 已呈昏迷狀態,意識不清,呼吸每分鐘8次,血氧飽和度給 氧前為58%(正常值:95-98%),給氧後88%(正常值:97-1 00%),呈現缺氧狀態,雙眼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無法 測得血壓及脈搏,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立即對甲○○進行心肺復 甦術急救,經婦產科超音波檢查顯示甲○○腹腔內大量出血, 研判因大量腹內出血導致休克,於同日凌晨2時40分,由婦 產科醫師進行緊急剖腹手術,發現右側輸卵管子宮外孕而行 右側輸卵管切除手術,術後轉加護病房治療,惟甲○○昏迷狀 況未改善,延至同月24日死亡等情,業據證人乙○○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相驗時、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下稱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本院103年度醫上訴 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下稱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分別 證述綦詳〔見新竹地檢署99年度相字第741號卷(下稱相字卷 )第112頁至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8頁,新竹地院101年 度訴字第69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㈠第13頁至第23頁,原 審醫字卷㈢第231頁至第234頁〕,並有甲○○之臺大醫院新竹分 院99年11月18日診斷證明書、證人乙○○與蘇繼鴻診所通話紀 錄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話未出帳通話明細、蘇婦產科 診所99年11月9日健保收據、誠真藥局99年11月9日藥品明細 收據、甲○○之蘇婦產科99年11月9日中英文紙本病歷表〔見相 字卷第10頁、第12頁、第13頁、第108頁至第109頁,原審醫 字卷㈠第184頁至第186頁,本院卷第253頁、第255頁〕,及前 開刑事案件外放之甲○○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病歷影本等附卷 可稽。又甲○○死亡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24日督 同法醫師對其遺體進行相驗,因無法確認甲○○死因,對甲○○ 遺體進行解剖後認定甲○○死因為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併發 腹腔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及缺氧性腦病變,最後造成多重器 官衰竭死亡等情,有勘驗筆錄、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書、照片、法醫研究所100年3月9日法醫理字第0 990007051號函檢送之(99)醫剖字第0991104027號解剖報 告書、(99)醫鑑字第0991104207號鑑定報告書、102年4月 71日法醫理字第0120001211號函等在卷可按(見相字卷第19 頁、第25頁、第26頁、第37頁至第44頁、第45頁至第63頁、 第74頁至第83頁,原審審附民字卷第15頁,本院卷第405頁 至第407頁)。另衛福部醫審會亦認定甲○○處於大量出血, 且有無法測得血壓及脈搏等休克症狀,此狀態會使全身組織 器官血液灌流不足,導致組織器官缺氧損壞,於腦部造成缺



氧性腦病變,隨即可能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甲○○於99年 11月10日凌晨2時5分由救護車送達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時,已 呈現昏迷狀態,意識不清,呼吸8次/分,給予氧氣前之血氧 飽和度為58%,給予氧氣後血氧飽和度為88%,呈現嚴重缺氧 狀態,雙眼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無法測得血壓及脈搏, 當時即已出現出血性休克及缺氧性腦病變,依法醫研究所鑑 定報告指出,經由解剖結果發現出血性休克係因子宮外孕破 裂引起,是甲○○之死因應係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併發腹腔 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及缺氧性腦病變,最後造成多重器官衰 竭死亡乙節,亦有衛福部102年8月15日衛部醫字第10216804 51號函檢送之醫審會第00000000號鑑定書、第0000000號鑑 定書在卷可參〔見刑事一審卷㈡第148頁背頁,本院卷第299頁 〕。是以,甲○○之死亡原因係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併發腹 腔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及缺氧性腦病變,最後造成多重器官 衰竭死亡之情,應堪認定。
⒉次查,甲○○於99年11月9日就診時之月經週期為35天,最後1 次月經為99年9月19日,推論99年11月9日應為妊娠6週,在 超音波檢查下應可看到1公分大小之妊娠囊。然早期子宮外 孕,可能會於超音波影像上出現類似正常懷孕妊娠囊之假性 妊娠囊,因而會誤為子宮內懷孕,兩者於臨床上有時不容易 區分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衛生署醫 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衛福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 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9頁、第295頁)。甲○○於99年11 月9日上午9時30分前往蘇繼鴻診所就診時,蘇繼鴻以腹部超 音波檢查後,發現甲○○左側卵巢有4.1公分囊腫,但未發現 子宮內有胚囊,乃懷疑甲○○可能為子宮外孕,然經甲○○告知 其曾於同年月5日在新竹國泰醫院以陰道超音波檢查結果, 有照到子宮內有胚囊,蘇繼鴻因而在病歷上記載「IUGS?」 ,並對甲○○進行內診,診斷為骨盆腔發炎,乃給予甲○○口服 抗生素(Erymycin)、促進腸胃蠕動止吐劑(Balon)及黃 體素(Utrogestan)治療等情,已如前述。另參以蘇繼鴻於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供稱:因為甲○○說國泰醫院有作陰道超 音波確定是子宮內懷孕,伊想大醫院的陰道超音波比較正確 ;因為甲○○一直強調有在新竹國泰醫院用陰道超音波檢查, 伊尊重新竹國泰醫院的診斷,所以只做腹部超音波,未做陰 道超音波,而陰道超音波的解析能力是10倍以上,所以伊不 得不懷疑,是否伊診所的解析能力有問題等語〔見刑事一審 卷㈢第54頁背頁、第59頁背頁、第60頁背頁〕;證人即蘇婦產 科診所護士郭欣怡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證稱:蘇繼鴻為甲 ○○做超音波檢查看不到胎囊時,甲○○有告訴蘇繼鴻說在新竹



國泰醫院做陰道超音波時有照到,確定是子宮內懷孕,後來 蘇繼鴻懷疑甲○○肚子痛可能係感染產生,所以對甲○○做內診 ,甲○○在診間的時候感覺她很不舒服,臉色蒼白等語〔見刑 事一審卷㈡第28頁至第30頁〕。則蘇繼鴻於99年11月9日上午9 時30分為甲○○診療時,甲○○約為妊娠6週,因早期子宮外孕 與子宮內懷孕,在臨床上有時不容易區分,蘇繼鴻為甲○○施 行腹部超音波及內診後,給予口服抗生素(Erymycin)、促 進腸胃蠕動止吐劑(Balon)及黃體素(Utrogestan)等藥 物治療,而未明確診斷出甲○○係子宮外孕,尚難認已逾越合 理之臨床專業裁量而有疏失,衛福部醫審會亦為相同認定, 此有衛福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295頁至第297頁)。
⒊另甲○○於99年11月9日晚上7時許,再度前往蘇繼鴻診所就醫 時,已呈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 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床表徵,蘇繼鴻僅上車為甲○○施打止吐 針,並囑咐甲○○返家休息多喝水補充水份,而未再對甲○○進 行必要之檢查,亦未安排轉診至醫院治療之醫療行為,是否 符合醫療常規而涉有醫療疏失?
   按「子宮外孕胎兒沒有良好的生長環境,成長至某一程度 之後即會死亡或將著胎部分撐破而產生大量腹內出血,甚 至於休克死亡,因此一般來說,子宮外孕是非常危險的」 、「大多數的『子宮外孕』病人在早期都沒有明顯的症狀, 頂多只感覺有時候單側腹部隱隱作痛。典型的症狀是月經 不來潮,偶而有陰道出血,後來突發單側性腹部劇痛,接 著感到虛弱昏暈,裏急後重,甚至臉色蒼白、心悸。檢查 時腹部有壓痛,內診會有子宮頸及後穹隆觸摸痛,或骨盆 腔子宮旁有一腫塊,此時,懷孕試驗若為陽性,則臨床上 就必須儘快排除子宮外孕的可能,可輔以超音波,甚至腹 腔鏡手術予以鑑定診斷及治療」〔參閱蔡宗冀徐振傑醫 師著『子宮外孕』文章,見新竹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89號 卷(下稱他字卷)第21頁〕,而蘇繼鴻於刑事案件一審審 理時供稱:甲○○進來的時候是抱著肚子(指9日上午診療 時),在醫學上是屬於緊急要處理的腹痛狀態,需要手術 治療,如果不馬上到大醫院處理,甲○○的輸卵管會破裂, 會出血,不治療會死等語〔見刑事一審卷㈢第58頁背頁、第 61頁背頁〕,足認蘇繼鴻對於子宮外孕之危險性知之甚稔 。次按依本件醫療事故發生當時之醫療法第73條規定:「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 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 應依第60條第1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 拖延或拒絕。」等語。查:
   ①證人乙○○於刑事案件新竹地檢署偵查時證稱:伊當天早 上帶甲○○去看診時,甲○○臉色蒼白、頭暈,沒有冒汗, 伊跟蘇繼鴻說甲○○懷孕,肚子很痛、頭暈,蘇繼鴻問甲 ○○有沒有吐,如果有吐,要打止吐針,返家後,甲○○喝 完鮮奶,有嘔吐現象;伊於下午3、4點打電話跟蘇繼鴻 反應,蘇繼鴻就叫伊帶甲○○回去打止吐針,等到晚上丙 ○○下班回來時,丙○○開車載伊和甲○○去蘇繼鴻的診所, 當時甲○○在車上很不舒服,一直冒汗一直「唉」,而且 無法下車,伊進去診所跟蘇繼鴻說,蘇繼鴻說沒關係, 隨後到車上幫甲○○打針,伊問蘇繼鴻,甲○○這麼不舒服 又冒汗,是否要帶去吊點滴,蘇繼鴻說不需要,只要休 息,多喝水就好,蘇繼鴻並沒有要求甲○○去大醫院開刀 等語(見相字卷第112頁至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8頁 );復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證稱:當天早上看完診, 甲○○回家後喝了鮮奶及吃藥後,就開始吐,伊很緊張, 所以在上午11點多打電話跟蘇繼鴻說上述情況,蘇繼鴻 說沒關係,藥繼續給甲○○服用,不行的話,再帶甲○○回 來診所打止吐針就好了,但甲○○還是持續嘔吐,下午2 點多,伊又打電話問蘇繼鴻該怎麼辦,蘇繼鴻說沒關係 帶甲○○回來診所,伊幫甲○○打止吐針,伊說現在家裡沒 有人,沒有車子,不方便,蘇繼鴻說沒有關係,黃昏再 帶過來,等到晚上丙○○回來載甲○○去蘇繼鴻診所時,甲 ○○全身無力,沒辦法坐,趴在後座上,很痛苦的樣子, 一直在呻吟,伊用手觸摸甲○○的額頭,有冒冷汗,有點 冰冰的,抵達蘇繼鴻診所時,甲○○已經沒有辦法下車, 蘇繼鴻就去車上幫甲○○打針,打完針後,伊問蘇繼鴻, 甲○○這麼不舒服、冒汗,是不是要帶去吊個點滴,蘇繼 鴻說點滴只是生理食鹽水,只要回去多休息就好了,蘇 繼鴻當時並沒有建議去大醫院等語〔見刑事一審卷㈡第14 頁至第23頁〕。
②證人丙○○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證稱:當天甲○○肚子非 常不舒服,所以伊載甲○○去蘇婦產科,蘇繼鴻到車上幫 甲○○打針時,蘇繼鴻打完針時,乙○○有問需不需要去打 點滴,蘇繼鴻說不需要,只要回家多休息多喝水就可以 了,伊沒有聽到乙○○跟蘇繼鴻說甲○○冒冷汗的事情,也 沒有聽到蘇繼鴻跟乙○○說需要把甲○○送到大醫院去等語 〔見刑事一審卷㈡第42頁至第44頁〕。
③證人即新竹國泰醫院婦產科醫師黃瑛悌於刑事案件一審



審理時證稱:甲○○當天至診間時說自己驗孕結果呈陽性 ,伊沒有再幫甲○○驗尿或驗血,直接幫甲○○安排超音波 檢查,看到子宮內有一個胚囊及右側有一個腫塊,疑似 巧克力囊腫,伊診斷結果是早期懷孕,正常的懷孕要確 認子宮內胚囊及看到心跳,當時週數還早,伊沒看到心 跳,所以請甲○○3週後回診,伊在病歷紀錄記載子宮內 懷孕,甲○○當天來看診沒有說下腹痛,只有說驗到懷孕 ,甲○○的病歷沒有記載甲○○有分泌物、腰酸、有味道、 有搔癢的症狀,如果甲○○當時有說上述的症狀,伊就會 記載在病歷,伊看診的時候沒有打電子病歷,都是手寫 的。根據甲○○的病歷記載「U/S」,伊應該是做腹部超 音波檢查,如果是做陰道超音波我會記載「TVS」,但 根據伊當日為甲○○檢查的超音波影像圖,伊是幫甲○○做 陰道超音波檢查,伊病歷應該是漏註記「TVS」。根據 上述陰道超音波影像圖,甲○○子宮後傾,腹部超音波看 不清楚或甚至看不到,所以才要做陰道超音波確認,腹 部與陰道超音波檢查都是同一台機器檢查,只是不同探 頭;一般檢查的原則,通常先從腹部開始看,腹部超音 波看不清楚,會轉成陰道超音波,因為是在診間裡頭, 病人也不需要下床,伊當場可以直接改成做陰道超音波 檢查;陰道超音波的影像圖有看到一個像胚囊的東西, 沒有看到胚胎組織,也沒有測出心跳,所以伊跟病人說 ,要再追蹤,3週後回診,因為3週後要看心跳。伊在當 時下的診斷是早期懷孕,所以請甲○○3週後回診,回診 時看到心跳才叫正常懷孕,在沒看到心跳之前,孕婦如 果有嚴重的腹痛、出血就是異常,也可以抽血方式檢查 是否不是正常懷孕;但甲○○當天來看診的時候,沒任何 不舒服,伊沒有理由幫甲○○做額外的檢查。而甲○○去蘇 繼鴻診所看診時,有肚子痛這些症狀,當下就應該去做 額外的檢查,譬如抽血作妊娠絨毛膜指數的檢測。根據 伊臨床上的經驗,子宮外孕典型的症狀就是疼痛跟陰道 出血,絕大多數的病人來看都是因為這兩項其中一個或 合併的原因來求診,而疼痛會引起臉色發白、冒冷汗及 心悸,有冒冷汗的症狀還考慮血壓是否有降低等語等語 〔見刑事一審卷㈡第79頁至第83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 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④另蘇繼鴻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稱:「(問:一般子宮 外孕病患,你會不會幫他立即安排轉診?)答:會,轉 診一般是口頭上問患者要去哪家醫院,叫他趕快去就好 了。」、「(問:所以你所謂的轉診就是口頭跟患者講



,沒有實際操作健保局規定的轉診流程?)答:健保局 最近才規定,以前沒有這種規定,我們要寫轉診單很多 患者不願意,患者會想要自行選擇醫院。」、「(問: 你的意思是本案案發之前,你的診所只要診斷出病患是 子宮外孕,你從未實際操作過健保局轉診流程嗎?)答 :有,本案案發前有一個病患晚上打給我說肚子很痛, 我打電話給新竹署立醫院處理,並叫患者趕快過去。本 案是因為患者有去國泰醫院做過檢查,所以應該回診國 泰醫院,而且我們診所到國泰醫院不到5分鐘就到了。 」等語〔見刑事一審卷㈢第59頁背頁至第60頁〕;嗣於本 院106年度重醫上更㈠字第34號(下稱本院刑事更一審) 審理時稱:「(問:你為什麼不開轉診單?)答:因為 很明顯就是需要回診國泰醫院,不必轉診,因為國泰醫 院叫她三個星期回診,我叫她馬上回診,而且基本診所 只要請患者回診,聽不聽是患者的自由意志,因為國泰 有她的資料,我不需要開轉診單。」等語(見本院刑事 更一審卷第415頁至第416頁)。
   ⑤綜上可知,甲○○於99年11月9日上午至蘇繼鴻診所看完診 後,返家吃藥,症狀不僅未見好轉,並有持續嘔吐之情 形,嗣當日晚上7時許,證人丙○○駕車載甲○○至蘇繼鴻 診所時,甲○○非常不舒服,呈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 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床表徵, 蘇繼鴻身為專業婦產科醫師,熟知子宮外孕之危險性, 竟未以腹部超音波為甲○○進一步確認,或立即安排轉診 至大醫院治療,顯有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依 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僅上車為已無法 走下車之甲○○打止吐針後,囑咐甲○○返家休息並多喝水 補充水份,顯已逾越合理之臨床專業裁量甚明。而本件 醫療事故經衛生署醫審會鑑定結果亦認當時甲○○若因腹 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狀態,而未予 進一步檢查處置,認為病人為妊娠嘔吐,僅以止吐針處 理,令其返家,則不合於醫療常規。病人送達臺大醫院 新竹分院時,已雙眼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血壓及脈 搏量不到,應是子宮外孕合併腹內出血及併發休克所致 ,若能及時診斷出子宮外孕,而於未發生休克之前加以 治療或處置,應不致發生無生命徵象之情況等語;另衛 福部醫審會鑑定結果,亦認定甲○○後因腹部劇痛、無力 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症狀,於99年11月9日晚上7 時30分至蘇婦產科診所回診,蘇繼鴻僅給予肌肉注射止 吐針primperan後令其返家。11月10日凌晨1時40分,甲



○○因病情持續惡化及臉色蒼白,由救護車於凌晨2時5分 送達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依該院病歷紀錄,甲○○送達時 呈昏迷狀態,意識不清,呼吸8次/分,血氧飽和度低, 呈現缺氧狀態,雙眼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無法測得 血壓及脈搏,同時血紅素已低至5.8g/dl,且已發生凝 血功能障礙,婦產科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腹腔內大量出 血,顯示甲○○抵達醫院前已有一段時間腹內出血,而無 論是否為雙懷孕,如此大量腹內出血,應可從超音波檢 查得知;蘇繼鴻於甲○○第2次就診時,若能施行超音波 檢查,應不難發現腹內出血,而得以緊急協助轉送至醫 院治療,蘇繼鴻僅為甲○○注射止吐劑治療,即令其返家 ,難謂符合醫療常規等語;有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衛福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7頁)。從而,蘇 繼鴻於甲○○於99年11月9日晚上7時許至其診所就醫時, 甲○○既已呈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臉色蒼白及冒冷汗 等子宮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床表徵,蘇繼鴻身為專業婦 產科醫師,竟未以腹部超音波為甲○○進一步確認是否為 子宮外孕所致,亦未立即安排轉診至醫院治療,僅上車 為甲○○打止吐針後,囑咐甲○○返家休息並多喝水補充水 份,顯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蘇繼鴻顯有過失至 明。
   ⑥蘇繼鴻雖辯稱:乙○○於99年11月9日上午帶甲○○至伊診所 看診,伊即醫囑乙○○馬上帶甲○○回新竹國泰醫院急診, 排除下腹疼痛原因,惟乙○○得知甲○○非正常懷孕後,不 願帶甲○○回新竹國泰醫院急診,且伊並未囑咐甲○○返家 休息多喝水。另乙○○於當日晚上7時許帶甲○○至伊診所 時,伊因甲○○無法走進診所,認非正常孕吐,伊診所無 法處置及手術,伊並未告知乙○○,甲○○返家休息及補充 水分即可云云。然查,甲○○於99年11月9日晚上7時許, 前往蘇繼鴻診所就醫時,已呈現腹部劇痛、無力行走、 臉色蒼白及冒冷汗等子宮外孕造成之內出血臨床表徵, 蘇繼鴻僅上車為甲○○施打止吐針,並囑咐甲○○返家休息 多喝水補充水份,而未再對甲○○進行必要之檢查,亦未 安排轉診至醫院治療,顯有醫療疏失乙節,已如前述。 另觀諸蘇繼鴻所製作紙本病歷中譯本,僅記載「下腹痛 、癢、吐、最後一次月經99-9-19、月經慢」、「內診 :子宮頸紅、分泌物、臭、兩側痛」、「超音波:IUGS ?、左側水瘤4.1公分」「骨盆腔發炎、嘔吐、無月經 併卵巢水瘤」等語(見相字卷第108頁至第109頁),對



於甲○○回診時之主訴、症狀、生命徵象及是否進行檢查 等,皆未予記載,更未記載有「子宮外孕」及醫囑速至 新竹國泰醫院檢查確認等語;又蘇繼鴻於刑事案件一審 審理時稱:如果是子宮內孕又有骨盆腔發炎的腹部痛, 會開消炎藥給患者,如果患者有忽冷忽熱的情形,伊會 要患者趕快去大醫院打消炎針、打點滴;如果子宮外孕 又有骨盆腔發炎的情形不會給黃體素等語〔見刑事一審 卷㈢第60頁〕;且以蘇繼鴻於99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為 甲○○診療時,所開立之口服抗生素(Erymycin)、促進 腸胃蠕動止吐劑(Balon)及黃體素(Utrogestan)等 藥物觀之,蘇繼鴻當時顯係以甲○○係正常懷孕所為之醫 療處方。復參以蘇繼鴻之診所與新竹國泰醫院或臺大醫 院新竹分院,距離均不遠,若蘇繼鴻於99年11月9日上 午或晚上,甲○○就醫時,有告知甲○○或乙○○,甲○○可能 係子宮外孕,應立即至新竹國泰醫院或臺大醫院新竹分 院檢查確認,衡諸常情,乙○○、甲○○離開診所後,豈會 不就近前往新竹國泰醫院或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檢查確認 之理。是蘇繼鴻前揭所辯,並無可採。
   ⑦蘇繼鴻復辯稱:乙○○於99年11月9日上午、下午及晚上, 帶甲○○至伊診所看診時,伊均有醫囑乙○○及甲○○要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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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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