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545號
TPHV,109,聲,54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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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田泰郎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潘怡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間確
認工程保固存續期間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8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七一八號確認工程保固存續期間事件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8號確認工程保 固存續期間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因兩造於109 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時,陳述內容甚多,為確認筆錄內 容之完整性及法院訴訟指揮之合法性,爰依法請求交付系爭 事件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 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次按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並經最高法院104



年台抗字第648號裁定著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其請求調取系爭錄音光碟,旨在釐清言詞辯論筆錄內 容是否完整及法院訴訟指揮是否合法,以維護聲請人權益, 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係為保障其訴訟權益所需,且 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聲請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 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法院自應許可其 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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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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