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109年度,23號
TPHV,109,破抗,23,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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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浩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聲明異
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
執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向相對人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復興航空)之破產管理人申報之債權,其中新臺幣(下 同)908萬9956元部分(下稱系爭債權),有伊公司內部電 子檔案所彙整之科目餘額明細表、總分類帳為證。依形式審 查,應准將該債權列入對於復興航空之破產債權範圍。相對 人倘有爭執,應另行起訴。乃原裁定逕將系爭債權自破產債 權中剔除,自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二、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 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僅從形式上審查,如依形式審查之 結果,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始得准許該債權加入破產債 權。又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 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 之效力,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所載債權及其數額如有爭執,得 另行起訴請求確定,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
三、抗告人就系爭債權之存在,固提出科目餘額明細表、總分類 帳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然觀諸該證據,乃抗告人 自行製作之文書,並無相關憑證為佐,且未顯示業經復興航 空或其指定人同意或承認之訊息,形式上無從證明抗告人對 復興航空有系爭債權存在之事實。相對人因而對系爭債權提 出異議,原裁定依相對人異議將系爭債權剔除,經核並無違 誤。抗告人倘認系爭債權確屬存在,即應另行起訴請求確定 以資解決,其謂應由相對人起訴云云,並不可採。其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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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