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8年度,22號
TPHV,108,勞上易,22,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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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董嘉麒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錢瑩龍律師
被 上 訴人 偉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翮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
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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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