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070號
TPHV,108,上,1070,202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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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被上訴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玉枝,於本院判決,上訴 人提起上訴後,變更為周園藝,經被上訴人陳明公司章程規 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 對上訴人535萬1,668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實際遷出日106 年3月10日之逾期使用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337萬9,167元【(00000008個月)+(0000000 3010)=00000000】。本審裁判費應繳金額為19萬4,616元 ,扣除已繳8萬205元,尚應補繳11萬4,411元,未據被上訴 人繳納,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已另行 為更正裁定),始發現上情。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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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