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68號
TPHM,109,附民,368,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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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魏啟民
被 告 郭錦城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郭錦城被訴誣告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78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 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魏啓民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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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