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八十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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