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435號
TPHM,109,聲再,435,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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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浩鈞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二審關於強制罪
之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0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769、2347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浩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浩鈞(下稱聲請人)不 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關於強制罪之確定判決,具 狀聲請再審(至其書狀內固另提及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轉讓禁 藥罪部分,但此部分目前由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尚 未確定,非屬再審之範圍),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 本,且除以書狀表明其理由外,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再 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 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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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