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291號
TPHM,109,聲,429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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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阿勇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阿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阿勇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3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 6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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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