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阿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阿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阿魁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100年 度上訴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0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 86031函及所附同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