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028號
TPHM,109,聲,4028,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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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擇仁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
聲付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擇仁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 05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 8494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 署教字第1090184943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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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