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78號
TPHM,109,聲,3978,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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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定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定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定紹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 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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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