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1830號
TPHM,109,抗,1830,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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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830號
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楠 (已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3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炳楠分別於如原裁定附表所 示之犯罪時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分別經原 裁定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原裁定附表所 示時間確定在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 民國109年6月8日前等情,有原審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1 47號判決、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076號判決、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 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於原裁定裁判前之109年9月24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 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裁判等語 。
三、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既已死 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 判決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 法院為裁判之對象即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 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經查:檢察官前就 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10 9年9月25日繫屬原審,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24日 桃檢俊庚109執聲2855字第1099102703號函在卷可稽,而本 件受刑人業已於109年9月2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見原審109年度聲字第3835號卷第27頁)、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執抗字第10號執行卷內),是於本案繫屬前,受刑人 即已死亡,原審未查,遽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自有未洽,檢察官提起抗告,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 由;且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 ,檢察官所為定執行刑之聲請即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 定撤銷,併將其聲請駁回,以臻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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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