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549號
TPHM,109,上易,549,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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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立民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
第26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邱立民於民國96年間,透過華山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華山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宋振治(另簽分 偵辦)之介紹結識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高公 司)負責人許德賢。詎邱立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 年7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段0號○樓之1漢高公司, 及臺北市復興北路和民生東路附近之辦公室,對許德賢誆稱 :其本身與多家公司及上市公司合作,擁有龐大之訂貨量, 且有上市公司之LCD螢幕訂單可與漢高公司合作,漢高公司 僅須出資7成即可等語,再由不知情之談玉新(另為不起訴 處分)介紹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眾公司)與 漢高公司洽談並確定下單,邱立民則承諾負責安排中國大陸 之廣州市旺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笙公司)之供貨事 宜,表示漢高公司僅須開立信用狀採購,再交由華山科技公 司代工完成後,交貨予國眾公司即可,致漢高公司陷於錯誤 ,而同意與邱立民合作。漢高公司於同年9月4日收到旺笙公 司傳真之報價訂貨單,隨即於同年月20日,開立華南商業銀 行福和分行、金額為美金149,500元之信用狀予旺笙公司作 為支付貨款用,邱立民則通知許德賢貨物已備妥,並交付不 實之萬通貨運有限公司提貨單及報關資料,漢高公司遂於同 年月26日收到華南商業銀行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後,同意付 款。然漢高公司遲未收到貨物,邱立民亦百般推託,避不見 面,嗣經漢高公司查知上開提貨單等相關單據均為不實,而 原支付予旺笙公司之款項,扣除銀行費用後之美金144,968. 67元,亦已於同日輾轉匯入華山公司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 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經邱立民分別匯款 新臺幣5,000,000元、660,000元予梁嘉慶浤實有限公司



因認被告邱立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邱立民因詐欺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 院。惟被告已於109年10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 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以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原 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 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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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