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1611號
TPHM,109,上易,1611,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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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一0八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廿三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0七年度偵續字第二
二0號、一0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告訴人於警詢及偵審中均指證:案發時伊坐在靠近門口的 位置,被告突然將頭部重壓伊的右肩膀,臉貼著伊的右耳 ,同時將身體緊貼背上等語;核與證人黃志堅於偵審中證 述:被告先站在告訴人後面,突然往前靠,伊就看到被告 頭往下,有碰到告訴人肩膀,告訴人就嚇到說幹嘛靠那麼 近等語;證人蔡琬華於偵審時證述:伊聽到告訴人說為什 麼靠那麼近後抬頭,就看到被告靠著告訴人的頭旁邊,且 幾乎是頭靠頭等語,足見被告以其臉部貼近告訴人肩膀、 臉側,被告之身體勢必有告訴人所指稱之「被告身體貼近 」之可能,殊難想像人以頭部靠在他人肩膀並觸及臉側時 ,身體正面會與他人背部有懸空、毫無觸碰或貼近之理, 是原審逕認被告以彎腰姿勢為之,與告訴人身體當有一定 距離,而無告訴人指稱「被告身體貼近」之可能,自與一 般大眾法感情相悖,而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㈡另證人黃志堅蘇倍民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曾向伊等表示 其都可以直接抓告訴人胸部了,靠肩膀算什麼等語,堪認 被告主觀上係具有性暗示而帶有挑逗、調戲告訴人之性騷 擾犯意。原審僅以「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發生時並非初次 見面、認識」、「私下亦不乏互動」、「在多位管理委員



在場之情況」等節,難認被告以其臉部貼近告訴人肩膀及 臉側之行為有性暗示、性含意之挑逗、調戲,認事用法自 非無違誤,而難認原判決妥適。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先後指訴:於一0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凌晨  0時許,剛開完大樓管委會幹部內部會議時,有些人離開, 現場還有一些委員在交接事情,被告突然將下巴靠在我右肩 ,臉貼著臉,我問為什麼要這樣,被告沒回答,把頭抬起來 一下後,又再做一次(他卷第二頁詢問筆錄);0時許開完 會,我與其他幹部討論時,被告突然間將頭重壓在我右肩, 同時將身體緊貼我背上,他左臉頰與我右臉頰貼很近,他重 壓的力道大,導致我完全無法動彈,我嚇一跳立刻問為何要 將頭放在我肩上,他沒回答,過沒多久同樣狀況持續二~三 次(他卷第四四~四五頁調查筆錄);當時我在與主委說話 時,被告以身體靠在我背上,頭重壓在我右肩,臉貼著我的 右耳,我嚇一跳他為何靠在我肩膀上,他就把頭抬起來一下 ,過一~二分鐘又持續這樣動作,前後大約二~三次,我當時 站在靠門那邊,因為位置小沒辦法動(偵卷第一0頁訊問筆 錄);當天我坐在比較靠門口那邊,在會議結束時,被告出 去又進來,突然頭和下巴靠在我肩上、臉貼近我右臉,身體 靠在我身體上,我轉頭質問被告為何靠在我肩上,被告就起 來,沒多久又靠過來,被告站在我右側,下巴一樣靠在我右 肩,身體靠在我身體上,這動作被告做予二~三次,我每次 都回頭問你為什麼一直靠在我肩膀上,三次都是一般說話音 量,都講國語制止。提出的錄音我所以說「哩無代無誌過來 我邊仔係欲衝啥?(台語)」就是會議當天對話內容,(改 稱)前說都用國語制止是因會議結束錄音就會關掉,我講這 句話時還沒關,被告靠近時已關掉,所以沒聽到我對被告講 國語,錄音時被告還沒騷擾我,這是另外一次。  被告對我三次性騷擾,我有坐著也有站著,三次都有制止被 告,都是講話的音量(易卷㈠第二七八~二八0頁、第二八七 、二九0、二九二審判篫錄)等語。是告訴人指訴當日被告 以靠右肩、貼臉頰、身體緊靠之方式對其性騷擾次數究係二 次?二~三次?三次?不一而足。又其遭性騷擾時究係坐著或站 著?被告重壓致其無法動彈,或仍可轉頭質問?被告係貼其右 臉頰或貼其右耳?所述前後不一。另其對被告所為之質問是 「為何要這樣?」、「為何要將頭放在我肩上?」、「為何 靠在我肩上?」,亦不相同;又提出台語錄音,先稱即為其 制止錄音,或因與前稱國語制止不符,再改稱是騷擾前之另 次,前後反覆,對擷取之會議錄音無法確認,且告訴人前均 未提及被告於貼靠之騷擾前已有靠近制止一情,凡此均有可



議。
四、再查,本案發生於○○○年○○月○○日,告訴人遲至事發半年之 一0六年六月六日方至地檢署提告,證人蔡琬華黃志堅於 事隔一年後作證,且均證僅發生一次,告訴人是坐著,被告 站在告訴人身後,告訴人是大聲回頭說「你幹嘛靠我那麼近 ?」固一致。二人對發生於○年前不關己之事竟能清楚敘述 告訴人與被告當時之姿勢及告訴人質問被告之言 語,但未 能說明何以記憶如此清晰?而審之證人黃志堅另證稱:當天 其是主席,但對被告何時進來,進來後有無坐下,中途有無 離席,均不清楚,告訴人是坐其正對面或斜對面,有可能那 時在看文件,不確定被告有無貼上去,發生此事後會議繼續 開,告訴人所提錄音其對被告說「哩無代無誌過來我邊仔係 欲衝啥?」(台語)就是當時告訴人制止被告時所說的那句 話,意思就是你幹嘛靠我那麼近(易卷㈠第二九六~三0五頁 審判筆錄),均與告訴人前開指訴情節不符,乃無從採信。 另證人蔡琬華亦證稱:其見遲到之被告進來後,即聽到坐在 其對面的告訴人大聲說「你幹嘛靠我那麼近」,抬頭即見被 告站在告訴人後面,頭滿靠近告訴人耳旁,沒看到之後二人 的反應,亦未注意被告嗣走到哪裡或坐在哪裡,此事只發生 一次,當時吳彥辰與告訴人坐同側,黃志堅與其同側,是其 離告人最近(易卷㈠第一二五頁、第三0九~三一六頁審判筆錄 )等語,除證被告有貼近及告訴人責問外,餘均無法描述, 亦與告訴人指訴案發係於會議結束時、發生次數及與告訴人 所繪相對位置圖(易卷㈠第八三頁)均不相符。況僅證被告 有靠近告訴人,但未見有靠肩、貼臉之情事。另一證人吳彥 辰則證稱告訴人是稱「幹嘛靠在我肩膀上」一語,且稱其係 要離開時,走到告訴人對面要答個名時見到被告走在告訴人 後面靠上去,頭土告訴人之肩膀,二人均是站著,僅此一次 (易卷㈡第四0~四四頁審判筆錄),均與其他證人所證不符 。此外,其餘在場證人蘇倍民、周亞儒、廖家慶、鍾啓宏徐國森陳秋花龔清江陳俊哲楊滄棋則均未見聞告訴 人所指情節。
五、綜上,本件告訴人之指訴前後不一,已有可議,檢察官所指 證人所證,亦多有瑕庛,難為佐證,致法院無從得無合理懷 疑之確證,原審因而以事證不足,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即無 違誤,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僅擷取證人部分證詞上訴 指摘,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十  月  廿二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十  月  廿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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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