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1399號
TPHM,109,上易,1399,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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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映如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易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9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2月3日22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 之愛買忠孝店賣場內,徒手竊取架上陳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得手後將上開物品一部分藏放於隨身背包內,一部分則以 塑膠袋包裝後放入推車中,並於結帳時僅結帳喜年來原味蛋 捲禮盒1盒(下稱喜年來蛋捲)後隨即離去。嗣因保全人員 侯俊卿發現甲○○並未將上開商品結帳即欲離去,當場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均全部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 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 ,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應認俱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108年2月3日22時29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愛買忠孝店賣場內,拿取架 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結帳時僅結帳喜年來蛋捲後隨 即離去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時是因為服



用多種安眠藥以致失憶、恍神才會忘記結帳,全部東西都是 放在推車中,並沒有刻意隱匿,也沒有竊盜的故意或意圖, 是保全人員告知後,才發現那麼多東西沒結帳,也有跟保全 講是一時忘了結帳,但保全不理會就報警處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徒手自賣場陳列架上拿取喜年來蛋捲1盒 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後,於結帳僅就該蛋捲結帳,隨即離去, 嗣因保全人員侯俊卿發現攔阻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侯俊卿 證述詳盡,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照 片、電子發要證明連、銷售明細、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以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勘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於拿取告訴人架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將一部 分放在隨身背包內,一部分則以塑膠袋包裝後放入推車等 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在卷(見偵字卷第5至6頁), 且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3頁)。是被告辯稱 :全部東西都是放在推車中,沒有刻意隱匿等語,顯有悖 於事實。且觀諸現場照片,可知被告除以隨身背包放置多 樣物品外,其置於手推車內之物品,亦均係以一般大型賣 場常見之白色塑膠袋加以裝放,上開塑膠袋之大小、外觀 、新舊堪稱一致,袋內商品亦擺放整齊。又經原審勘驗案 發當日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結果,上開物品於結帳前,即已 分別裝袋置於手推車之上、下層,被告於結帳後僅有將結 帳商品即喜年來蛋捲予以裝袋一情,有原審勘驗筆錄暨勘 驗擷圖附卷為憑(見原審易字卷第185至187頁、第189至1 95頁)。由此可知,被告於結帳前,即已將尚未結帳之商 品,或放於隨身背包中,或整齊擺放於其預先準備之一般 大型賣場常見之白色塑膠袋內。
  ⒉再者,依原審勘驗前開案發錄影畫面內容,可見被告於結 帳人員蹲下身、狀似尋找某物時,即停止整理其手持之黑 色長夾內之發票、物品,復因結帳人員起身,被告旋順勢 將原本背在右肩之黑色提袋卸下,置於手推車最上層,覆 於裝滿未結帳商品之手推車上;又趁結帳人員再度低頭於 結帳平台下方狀似尋找某物時,沿收銀機前方走道,將置 有未結帳商品之手推車,推至收銀櫃台末端及收銀機右側 停留,其後,將已結帳之商品(即蛋捲禮盒)另行翻找取 出黃色塑膠袋盛裝,置於手推車最上層,擺放在黑色提袋 上面後,離開結帳櫃臺,有原審勘驗筆錄暨勘驗擷圖、10 9年10月7日刑事陳報狀暨本院列印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



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186至187、194至195頁;本院卷第 81至86頁)。是被告於通過結帳櫃臺之際,於客觀上顯有 以黑色提袋遮掩、避免結帳人員發覺手推車上有未結帳商 品之舉,更有趁結帳人員忙於尋找物品、未及注意之際, 趁隙離開結帳櫃臺之情形。
⒊另依證人侯俊卿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天我值班,看到 被告轉到未結帳的小走道不知道是不是要走出來,後來又 轉到要結帳的櫃臺,所以才會注意到她推車的物品;結帳 通道與未購物出口的通道是分開的,有一個玻璃門隔起來 ,一般如果顧客要臨時改變結帳通道的話,照說應該會在 結帳通道的區域徘徊,我一開始會注意到被告是因為被告 在未購物出口的通道,感覺被告好像要從這邊離開,我當 時穿制服,跟被告的距離大概就是證人席到法庭牆壁這樣 的距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231至232、236至237頁)。 據此,可知被告本欲通往未購物出口之通道,然尚知避開 保全人員之視線,轉往結帳櫃臺結帳,故是否如被告所辯 ,斯時係因服藥過量導致失憶、恍神,實非無疑。  ⒋復依證人侯俊卿於原審審理時結稱:被告推車上下都有物 品,去結帳櫃臺時,我看到她只拿了一兩樣東西出來結帳 ,因為我有一段距離,我沒有看得很清楚,結完帳她走出 來經過我面前,我才問她推車上下的物品是不是有結帳。 被告回我說她是外面買的,我就問她有沒有發票或證明, 她提不出證明也說不出在哪裡買的,後續我就請公司的人 來處理;因為我不確定那些是不是我們賣場的商品,我有 問被告這些是不是愛買的商品,有沒有結帳,被告回答我 那是外面買的,我就問被告說有沒有發票或其他證明,被 告都沒有任何動作;也沒有提到可以把物品買下來等語( 見原審易字卷第232、233、234頁)。是依證人前揭證述 ,可知被告為賣場人員察覺而當下接受質問時,並非表示 忘記結帳,而係辯稱商品是在別處購買,顯見其於第一時 間無因恍神而忘記結帳,故願意買下商品之情形。因此被 告辯稱係經保全人員告知後,才發現那麼多東西沒結帳, 也有跟保全講是一時忘了結帳,但保全不理會就報警處理 等語,顯與事實不符。對此被告雖辯稱:我沒有跟保全說 是在別的地方買的等語。惟證人侯俊卿與被告素不相識, 亦無仇怨,僅因擔任保全工作而處理偶發之本案,因此得 悉被告,實無故意構陷被告之動機。參以被告將未結帳商 品整齊擺放於其預先準備之一般大型賣場常見之白色塑膠 袋內之行止,既有使人誤認為商品業經結帳並裝袋完成之 高度可能,其當場辯稱上開商品係自別處購得者等語,當



非毫無可能。
⒌至於被告辯稱:當時是因為服用多種安眠藥以致失憶、恍 神才會忘記結帳云云,並提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醫院(下稱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原審簡字卷第 25頁)。惟依該診斷證明書觀之,醫師囑言記載:「病人 因上述疾病(即雙相情感疾患),自2009年起長期服用大 量精神科藥物,此類藥物偶爾有服藥後失憶、誤拿他人物 品等行為」等語,可知醫師僅有叮囑服用此類藥物將偶爾 可能有失憶、誤拿物品之情形,且依上開診斷證明書可知 ,被告自98年起即長期服用前揭藥物,距離本案發生之10 8年間,已長達10年,二者是否相關,已非無疑。參以國 泰醫院108年6月19日(108)管歷字第975號函所載:「病 人於98年5月26日起於本院精神科門診就診,因症狀改變 ,診斷由焦慮症、強迫症至重鬱症。103年8月1日起正式 確診為雙相情感疾患(躁鬱症)合併強迫症及嚴重睡眠障 礙、甲狀腺低下等疾病。108年1月30日所領藥物均為中樞 神經作用藥物,共同之副作用為頭暈、嗜睡、腳步不穩等 ……此病人服藥多年,此次為首次出現此副作用」(見原審 易字卷第79頁),暨其檢附之相關病歷資料(見原審易字 卷第89至179頁),可知被告服藥多年均未有其所辯稱之 情形發生。何況,針對本案案發時確有服用上開藥物一節 ,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外,依證人侯俊卿於原審審 理時結證稱:當時被告反應感覺慢慢的,講話回答沒有那 麼快,精神沒有那麼靈敏的樣子,但她應該聽得懂我說的 話,因為我問她問題,她有回答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23 3頁)。顯見被告案發當時面對證人侯俊卿之質問,能理 解、回應問題。參以被告於結帳時,尚能趁結帳人員忙於 處理其他事物時,通過結帳櫃臺,動作難謂遲緩,已如前 述,未見有上開函文所載「頭暈、嗜睡、腳步不穩」以及 被告所辯稱之失憶、恍神之情形。更何況,被告於警詢時 ,雖辯稱服藥後恍惚、恍神等語(見偵字卷第4頁背面、 第7頁背面),卻能對於如何將所拿取之各項物品放置入 藍或袋,也知道要結帳蛋捲1盒、拿取長夾付款,甚至與 保全人員對話內容各情(見本院卷第62頁),實難認為被 告有因服用藥物導致前開失憶、恍神等不合常理之舉。綜 上,被告以此置辯,要無足取,要難僅憑上開診斷證明書 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㈣辯護人雖聲請傳喚告訴人公司保全人員吳思漢到庭證述,證



明被告於本案案發後到警察來之前,吳思漢在賣場裡面有無 與被告對話,被告說當時有跟吳思漢說,因為吃安眠藥忘記 結帳,且該證人曾於警詢時提到「被告在面對保全提問支吾 其詞」,會影響到法院的心證,認為被告是事後才狡辯她是 安眠藥導致忘記結帳,因此認為有再傳喚吳思漢到庭說明之 必要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惟證人吳思漢任職告訴人公 司,於案發後受告訴人委託提告,並非於被告案發時第一時 間接觸並對話之保全人員,本院因之並未引用其人所陳作為 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且本案因待證事實 已臻明瞭,已無再予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之2 規定駁回,併此敘明。
二、論罪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規定業於10 8年5月29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 0條之法定刑原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上 開新、舊法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320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
㈢辯護人雖提出被告因於案發前服用大量安眠藥,導致意識缺 乏之狀態下買東西,並非竊取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 惟經原審送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 神狀態,惟其結論略以:「國泰醫院醫師開予潘女之藥物處 方中,助眠劑、具助眠效果之鎮靜劑、具助眠效果之抗精神 病劑皆具中樞神經抑制作用,潘女於本案發生前數小時內若 確曾服用「超過處方劑量」之上開藥物,在中樞神經系統功 能遭抑制之狀態下,其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確有可能較常人 水準顯著降低(一如『酒後亂性』);惟該『中樞神經系統功 能遭抑制』狀態係潘女自行招致,其竊盜行為自無刑法第19 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等語,有該院9年2月14日北市 醫松字第10932103300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見原 審易字卷第311至316頁)。衡酌被告於原審自承自己於案發 前吞服大量鎮靜安眠藥,足認其於本案案發時對於服用該等 藥物後可能產生之行為反應當有所認知,是被告及辯護人於



原審所辯被告於案發前曾服用大量安眠藥一節,縱為屬實, 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亦係因故意行為所自行招致,依刑法第 19條第3項規定,無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叁、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為被告罪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32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賭博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為憑,素行非佳。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非可取;參以 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並於審理時稱:我只是覺得碰到了一 個很糊塗的結帳員,這麼多東西竟然沒有看到,如果他有問 一聲的話,這件事情就不會發生了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35 7頁),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併參以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及被告於審理時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 來源是贍養費、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之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見原審易字卷第35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復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已發還告訴人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字 卷第25至2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及沒收之認定,均無不合,量 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審 ,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宏松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露得清深層淨化亮白洗面乳1條 88元 2 萊萃美女性專用綜合維生素2瓶 999元 3 浴室魔術靈除霉漂潔噴槍瓶1瓶 89元 4 蕾妮亞零觸感特薄特長夜用8p衛生棉2包 258元 5 J-萬歲牌蜜汁腰果520G1瓶 369元 6 靠得住導管式衛生棉量多型衛生棉8包 1432元 7 靠得住導管式衛生棉一般型衛生棉2包 358元 8 卡樂芙優質染髮霜金沙亞麻1個 229元 9 感冒優維生素膠囊9粒盒1盒 99元 10 一匙靈抗菌EX3倍洗衣精補充包7包 543元 11 好自在純肌安睡褲s-m(4片入)1包 139元 12 澎澎香浴乳漾采緊緻1200g 2瓶 356元 13 龍眼肉300G 2盒 338元 14 香水洗髮白麝香510G 2瓶 298元 15 蜜妮男性專用黑白柔珠洗面乳4條 316元 16 GATSBY隨意塑型髮腊80G 2個 376元 17 旁式粉潤白皙洗面乳100G 1條 98元 18 清秀佳人生理褲L*5包 475元 19 諾比舒冒日夜感冒膜衣錠12顆1個 119元 20 改源IB止痛顆粒8包1盒 155元 21 明家D型三面插A-131 1個 46元 22 中化製藥力停疼加強錠10錠2盒 258元 23 得意人生賜利明膠囊1盒 569元 24 培恩五合一葡萄糖胺+軟骨素瓢2個 1798元 25 得意人生愛麗明軟膠囊90粒1個 319元 26 台塑緩釋B群雙層60錠2個 888元 27 明家旋轉三面插C8188D 1個 46元 28 國際大電流紅鹼4號電池12+2 1個 149元 29 國際大電流紅鹼3號電池12+2 1個 149元 30 普拿疼肌立痠痛藥布8S 4個 580元 31 普拿疼肌立痠痛藥布21片 1個 319元 32 得意的一天葡萄籽油1L 2瓶 478元 33 蜜妮透白勻亮系免乳1條 69元 34 諾比舒冒日夜感冒膜衣錠8顆2盒 198元 合計 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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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