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8年度,37號
TPHM,108,重附民上,37,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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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沈德炳
高潘美



被上訴人 廖健祥
林祺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藥事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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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