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219號
TPHM,102,上訴,2219,202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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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中光



劉雙成


巫東奇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廷峯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林宇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哲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良善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地


彭正雄


王正全



許振興


婁義忠




上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志強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蕭棋云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瑞發


葉清


陳志強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明


劉文亞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慶雄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邹毅強




謝銘炊


洪英脩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雄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君吉



選任辯護人 林孝璋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盛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中楠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一鳴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州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舒瑞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三裕


朱宗中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華政


選任辯護人 曾紀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雲慶(原名古家慶)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本源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錦添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真媚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季明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欽



選任辯護人 何謹言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敏慧


陳慧儀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李克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振堯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8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81號、94年
度偵字第6497號、第6498號、第6499號、第6500號、第6501號、
第6502號、第6503號、第6504號、第8899號、第8900號、第8901
號、第15927號、第16125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57號、96年度偵字第3272號、第6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6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D○○、N○○、辛○○、壬○○、C○○、F○○、甲○○、K○○、U○○、巳○○、I○○、J○○、申○○、V○○、G○○、乙○○、寅○○、午○○、Q○○、宇○○、L○○、丙○○、戊○○、玄○○、己○○、庚○○、丁○○、未○○、地○○、E○○、戌○○、丑○○、卯○○、酉○○、宙○○、A○○、辰○○、P○○、B○○部分均撤銷。
D○○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辛○○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壬○○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C○○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F○○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K○○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U○○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巳○○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I○○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J○○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申○○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乙○○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午○○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V○○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寅○○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G○○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Q○○、宇○○、L○○、丙○○、戊○○、玄○○、己○○、庚○○、丁○○、未○○、地○○、E○○、戌○○、丑○○、卯○○、酉○○、宙○○、A○○、辰○○、P○○、B○○均無罪。
 事 實
一、D○○、N○○、辛○○、壬○○、F○○、C○○、甲○○、U○○、K○○前均任 職於基隆關稅局(任職單位、期間、職稱及執掌業務均詳如 附件一所示),渠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因緝私必 要對報運進出口之貨物、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 及在場之關係人有實施檢查之義務,及依財政部關稅總局民 國91年1月4日臺總政徵字第00000000號函發佈之「進出口貨 物查驗準則」及臺總政徵字第00000000號函發佈之「進出口 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海運通關自動化手冊」、「海關處 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實到貨物與原申報或輸 出入規定不符案件處理要點」、「出口作業共同規定」等法 規,從事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應查驗貨物與報單是否相符,驗貨職 務須依照派驗單、查驗批示所記載之內容確實執行,並將實 施查驗之結果據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又貨物進出口 通關方式分為C1、C2、C3三種,C1為免審免驗,即報關後不 審查文件亦不查驗貨物,C2是應審免驗,即報關後審查文件 合格不查驗貨物,C3是應審應驗,即報關後審查文件合格仍 要查驗貨物。進出口報單經電腦抽中C3者,由驗貨股長批示 查驗箱數並分派驗貨員查驗,被指派之驗貨員持應驗報單至 貨櫃場,會同報關行或貨主開櫃,應先查驗包括報單、發票 、裝箱單或特許文件等相關文件,再核對貨櫃櫃號與報單所 載是否相符,續查驗進出口貨物之品名、品質、規格、數量 (箱數及件數)、重量等是否與報單記載相同,並將查驗結



果記載於報單上送分估單位估價繳稅後放行;當時大陸成衣 除委外加工外均禁止進口,委外加工復運進口(報單統計代 碼「95」)之報單查驗,除查驗貨證是否相符外,出口時應 開櫃查驗並自貨櫃中就貨物取樣以封條封妥後,再裝入樣袋 封緘,並在樣袋騎縫加蓋驗貨關員之職名章後交由貨主領回 ,以便將來復運進口時核樣比對;查驗時若查察實到貨物與 原申報貨物不符,因涉及管制及逃漏稅,應依前開處理要點 簽報上級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渠等身為關稅局關員,對上 述規定均知之甚稔,竟與下列各集團之進出口成衣業者及報 關業者勾結,而為不實查驗違法放行貨物,茲分述如下。二、巳○○集團部分:
  巳○○係洞庭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洞庭湖公司)及芳苑報關 有限公司(下稱芳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凱郁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凱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申○○共同營運上開 公司業務,I○○為巳○○之配偶,任職於芳苑公司,J○○(綽號 小劉)、乙○○(綽號阿水)則受僱於巳○○,負責現場報關業 務,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下列行為:
㈠巳○○、I○○、申○○與J○○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名義,以報單統計 代號「05」(即成衣原料、半成品委外加工後直接輸往設限 地區)從事假出口,先製作內容不實之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 海外加工同意書(FORM2,下稱海外加工同意書)送中華民國 紡織業拓展會(下稱紡拓會)核章,再由巳○○依據申○○之指 示及所提供之裝箱單(Packing list),通知I○○或J○○指示 倉庫管理人員O○○、b○○在洞庭湖公司倉庫內,將每塊1公噸 之鐵棧板2至4塊置入貨櫃虛增貨物重量或數量(詳如附表一 所示),再製作不實之出口報單、裝貨單(Shipping order )、發票(Commercialinvoice),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 分局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 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㈡93年10月25日,巳○○、申○○、乙○○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以祐城有限公司名義,透過明華報關有限公司製作 內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 裝箱單、發票等,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香港製牛仔褲 之進口通關,致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93年11月1日,驗貨關員N○○在環球貨櫃場驗貨時,發現該批 牛仔褲係大陸製成衣,且未將「MADE IN CHINA」標示去除 即直接縫「MADE IN HONG KONG」之標示,D○○即與N○○共同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



絡,經巳○○、申○○、乙○○與D○○、N○○達成支付新臺幣(下同 )3萬元賄款之合意,N○○即於當日在職務上所掌報單違法簽 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 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乙○○則於翌日上午,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外停車場 將3萬元交付予N○○。
 ㈢93年12月3日,申○○、乙○○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 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永海實 業有限公司名義,透過芳苑報關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 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裝箱單 、發票等,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裁片之進口通關,致 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同年月6日,驗 貨關員N○○、辛○○在環球貨櫃場查驗時,發現該等裁片内夾 藏半成品夾克,D○○即與N○○共同承前、與辛○○共同基於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申 ○○、乙○○達成各支付N○○及辛○○1萬6千元賄款之合意,N○○、 辛○○即於職務上所掌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 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乙○○則於翌日上午在驗貨課 各交付N○○及辛○○1萬6千元。 
三、M○○、午○○集團部分:
  V○○(綽號老莫)從事貨物進出口報關業務,寅○○(綽號小 林子)則係受僱於S○○(綽號賴子,已歿)處理現場報關、 陪驗業務,午○○(綽號唐飛)係進口大陸成衣之業者,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
 ㈠V○○、寅○○與S○○為經營成衣進出口之M○○(綽號王哥,所涉行 賄等罪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處理報關業務,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
 ⒈以附表二(除編號3、4、6、10、13、34、67、71、73外,詳 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所示之不同公司名義,以CY整 櫃報運出口(統計代號05、95報單部分並製作內容不實之海 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且報單上故意未填載貨櫃號 碼、浮報貨物重量等,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 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 附表三上開編號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 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40呎貨櫃(下稱大櫃)賄 款2萬元、20呎貨櫃(下稱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與壬○○ 每週結算違法放行之貨櫃數量及給付賄款,再由壬○○與下述



驗貨關員朋分;如附表二編號5及7(小櫃,賄款1萬元)、3 6(大櫃,賄款2萬元)、74(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 貨關員C○○、編號19(大櫃,賄款2萬元)、39(大櫃,賄款 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詹鉅福(已歿)、編號30及32(大 櫃,賄款2萬元)、55(大櫃,賄款2萬元)及56(大櫃,賄 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甲○○、編號66及69(大櫃,賄款2 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各與壬○○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如附表二編 號33(大櫃,賄款2萬元)、44及50(大櫃,賄款2萬元)、 61及62(大櫃,賄款2萬元)、64(小櫃,賄款1萬元)所示 之驗貨關員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等負責查驗如附表二上開編號報單, 有未載明貨櫃號碼、不同公司併櫃、報單申報重量已逾貨櫃 最高載重量、進倉貨物與申報貨物之重量不符等違法情事, 竟仍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統 計代號95報單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予核 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⒉以附表三(除編號36至37、42、46、63至66、72、75至77、8 1、93、96外,詳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所示之公司 名義,以CFS倉間散貨報運出口(統計代號05、95報單部分 並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並於出 口報單上虛偽申報實際貨物數倍之重量及件數,再以此等不 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附表三上開編號所示之貨物出口通 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 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 大櫃賄款2萬元、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與壬○○每週結算違 法放行之貨櫃數量及給付賄款,再由壬○○與下述驗貨關員朋 分;如附表三編號34(大櫃,賄款2萬元)、40、41、43至4 5(大櫃,賄款2萬元)、78、82(大櫃,賄款2萬元)、97 、98(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C○○、編號67至71 、73、74(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詹鉅福,各 與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如附表三編號47、52、53、58(大櫃,賄款2萬 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等負責查驗之上開編號報單 ,有申報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者均相差10至20倍不 等之違法情事,竟仍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違法簽認以 示貨證核符(統計代號95報單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



留樣),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 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⒊向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
 ⑴以舜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舜裕公司)名義,於93年2月16日 申報統計代號「01」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 小櫃,賄款1萬元);
 ⑵以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紡公司)名義,93年2月17日申 報統計代號「01」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小 櫃,賄款1萬元);
 ⑶以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億科公司)名義,93年3月16 日申報統計代號「02」之報單號碼ATBC00000000號出口報單 (小櫃,賄款1萬元);
  均有申報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不符之違法情事,且 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 於驗貨隔日給付賄款予C○○;C○○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開報單申報不實,仍 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 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 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㈡V○○與M○○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鵬陞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鵬陞公司)名義,裝載內容物均為紗而非織片,僅於貨櫃 口擺放3、4排外包裝未有編號且有瑕疵之織片,並浮報件數 之貨櫃,於:
 ⒈93年4月27日,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 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 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2」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 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件(piece)貨物2元、 共計244,396元之代價,給付賄款予驗貨關員D○○;D○○承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同 日在中國貨櫃場查驗時,明知上開報單有申報貨物與來貨不 符及浮報件數及重量等違法情事,竟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 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 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對於查驗 來貨之正確性。
 ⒉93年4月28日,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 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 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2」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 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件(piece)貨物2元、 共計108,304元之代價,給付賄款予D○○、U○○;93年4月29日 驗貨關員U○○於中國貨櫃場查驗時,明知分估人員於報單上 簽註「驗貨課:請派員查驗,請取ITEM5-15之一代表性貨樣 供參」,而該貨櫃貨證不符無從取樣,依法不得放行,竟與 D○○(承前)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違法簽認「已 取樣」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 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對於查驗來 貨之正確性。
㈢午○○於92年4月14日至93年4月1日間,與M○○、V○○、寅○○(均 承前)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來請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來請公司)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 拓會核章,再透過立大報關公司製作如附表四、五之內容不 實出口、復運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基 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報單統計代號「95」之貨物進、出口 通關,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出口每只大櫃賄款1 萬元、小櫃賄款8千元,復運進口每只貨櫃賄款2萬元之代價 ,給付予如附表四、五各編號所示之驗貨關員;如附表四編 號1(小櫃,賄款8千元)及附表五編號1(賄款2萬元)所示 之驗貨關員甲○○、如附表四編號2至5(均大櫃,賄款各1萬 元)及附表五編號2(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如 附表四編號6(大櫃,賄款1萬元)及附表五編號3(賄款2萬 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如附表五編號4(賄款2萬元)所 示之驗貨關員C○○,明知如附表四各編號報單均未實際取樣 ,如附表四、五各編號報單有申報貨物與實際來貨不符之情 形,竟仍基於(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 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違法簽認以示 貨證核符(附表四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 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 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四、亥○○集團部分:
甲○○明知其並未於92年10月9日,就智鈞有限公司(下稱智 鈞公司)負責人亥○○(原名張炎山,原審通緝中)以萬頓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萬頓公司)、雙雋有限公司(下稱雙雋公 司)、偉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晟公司)名義,透過升暉 報關公司製作內容不實且違法併櫃之AZ0000000000、AZ0000 000000、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為實際查驗、取樣,依法 不得放行,竟承前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



上所掌AZ00000000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簽 認查驗後貨證相符而核章放行、AZ0000000000、AZ00000000 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 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 貨之正確性。
五、H○○、G○○集團部分:
  G○○任職於其兄H○○(業經原審判決確定)為負責人之上桓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桓公司),負責至中華民國紡織業 拓展會辦理簽證,為從事業務之人,竟:
㈠與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成崑有限公司(下稱成崑公司)及九兆有限公司(下稱九兆 公司)名義,以CY整櫃報運出口,且於如附表六編號1、2所 示之報單上浮報貨物重量、未填載貨櫃號碼等,先製作內容 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 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桃園分局辦理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㈡與V○○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承前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3至1 0所示公司名義,裝載內容物均為舊衣物而非織片,僅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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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洞庭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