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2號
ULDV,109,訴,33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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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建德寺 
法定代理人 吳瑞基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萊恩等二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及計算方法,並
  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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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