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號
ULDV,109,訴,21,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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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莊淑華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被   告 吳秋香 
兼訴訟代理人吳岳樺 
被   告 蔣仁豪 

      陳炳炎 
訴訟代理人 黃美雲 
被   告 李景維 
      李政儒 
      李政達 
兼訴訟代理人劉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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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